| 索引号 | 640522010/2026-0013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21 10: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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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精神,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宁金发〔2026〕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6年度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流程
(一)贴息范围及对象。一是为全县17个乡镇、1个街道办的帮扶对象发放的帮扶小额贷款,且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第二、三产业增收有关项目的给予贴息。二是贴息对象不包括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及擅自改变帮扶小额信贷用途的帮扶对象。三是移民搬迁至其他地区的帮扶对象,在原居住地申请的尚未到期的小额信贷,继续由原居住地贴息;在迁入地申请的小额信贷,由迁入地贴息。
(二)贴息原则及标准。按照“先缴后补”和“按季兑付”的原则,由放贷银行提供信贷贴息花名册,乡镇审核公示后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直接兑付到帮扶对象账户中。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小额信贷按照贷款利率的80%给予贴息且上限不超过2.9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贴息70%,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贴息10%,贴息上限不超过0.4个百分点),剩余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帮扶对象小额信贷贴息程序。第一步:财政局根据《海原县2026年度帮扶对象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直接将贴息资金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办)。第二步:各银行机构于每季度末20日(利息结算日)及时计算小额信贷利息,将帮扶对象实际应贴息花名册移交至各乡镇(街道办),放贷银行提供花名册中要删除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帮扶对象。第三步: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在2天内按照国家防返贫监测系统严格审核贴息花名册,确保无误后在乡村两级各公示10天(可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贴息金额、贷款用途等)。第四步: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办)于2天内,将贴息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兑付到银行提供的帮扶对象账户中(注明贴息资金),同时将实际贴息花名册纸质版报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花名册封面要有乡镇经办人、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注:由于我县各帮扶对象小额信贷承贷银行之间无信息比对渠道,容易造成单户多人在多个银行进行贷款情况出现,导致国家系统小额信贷模块内单户贷款金额超10万元,不符合国家帮扶对象小额信贷政策要求,故各乡镇(街道办)应对每季度各银行反馈贴息花名册进行整理,选取同户单笔5万元贷款进行贴息处理,并将同户其余超10万元人员贷款信息反馈至对应银行进行国办系统内贷款信息删除,保证国办系统数据真实性。
二、资金来源
计划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2234.24万元,承担帮扶对象小额贷款利息金额的80%,贷款户承担利息金额的20%。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办)加强与银行沟通对接,每季度根据放贷银行提供的帮扶对象结息花名册加强审核,防止“一户多人贷”、“一户多行贷”造成重复贴息、超额贴息。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及时填报帮扶项目绩效目标,年末开展绩效自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协调解决贴息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监管,包括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等,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发挥效益。各银行要根据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切实做好帮扶对象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防止借帮扶对象名义贷款现象发生。对擅自修改帮扶对象银行账号,导致贴息资金上传到其他农户或者有私自截留情况的,将按照相关要求严肃处理。
附件:1.2026年帮扶对象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计划表
2.2026年XX乡(镇)第X季度反馈单户超10万元贷款信息表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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