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0/2026-0005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3-04 16: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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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为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帮扶人口稳定就业,提高工资性收入,根据《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宁就劳促办发〔2025〕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县级统筹,乡级使用。“十二五”“十三五”移民家庭及帮扶低收入家庭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职数,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因岗设人、统筹使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要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零就业帮扶家庭劳动力优先安置,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其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进行安置。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十二五”“十三五”移民家庭及帮扶低收入家庭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选聘续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二、选聘续聘职数及条件
(一)选聘续聘职数
2026年帮扶人口选聘续聘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为2901名,其中:“十二五”移民11名,“十三五”移民319名、帮扶低收入家庭2571名。
(二)选聘续聘条件
1、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帮扶人口,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
2、街道办选聘“十二五”“十三五”县内劳务移民。
3、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每户选聘续聘不得超过1人,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搬迁困难家庭成员可优先安置。
4、担任农村寄递物流公益性岗位人员一、二类低保对象、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补助人员)除外。
5、对2026年选聘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满足以上条件者进行续聘,对不满足以上条件者予以辞退,重新选聘人员需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评议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安排上岗。各乡镇(街道办)应提前谋划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确需更换的要提前进行摸底,进行选聘续聘,确保岗位不空,无缝衔接。
6、为保护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人身安全与自身权益,各乡镇(街道办)选聘续聘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该岗位承继者应继续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后方能上岗)。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公告。各乡镇(街道办)根据各自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分配人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享受补贴时间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帮扶人口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乡审核。由村委会对申请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办)进行复审。
(四)公示审定。各乡镇(街道办)对报送的申报公益性岗位名册资料审定无异议后,向社会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可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五)培训上岗。各乡镇(街道办)应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强调岗位纪律。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最新人员花名册,本年度内如出现岗位更换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局上报岗位人员更换报告。
四、使用期限及岗位补贴标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实施动态管理,选聘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与所在乡镇、街道办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用工期限为1年,岗位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帮扶人口,经综合研判后,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各乡镇(街道办)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鼓励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资金来源
2026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计划安排资金3481.2万元,资金来源于海原县2026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人社(就创)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全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帮助帮扶低收入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乡镇(街道办)公益性岗位合同签订、岗位安置工作应在所聘用公益性岗位到期之日进行续聘。
(二)严格岗位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从选聘续聘之日起,与公岗人员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实行实岗实名制动态登记管理。制定各自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考勤、在岗履职考核、信息报送、公示公告、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每月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开展任务完成、在岗考勤等管理检查,同步做好资料留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退出机制。选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附变动人员花名册。选聘人员和各乡镇(街道办)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
(三)实行责任追究。县农业农村局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平时检查抽查,确保各乡镇(街道办)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程序安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延期使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冒领骗取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工资等问题,除视情况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26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名额分配表
2.2026年乡村振兴农村寄递物流公益性岗位人员分配表
3.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4.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5.村级签到册模板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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