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3/2023-0005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10: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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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
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衔接资金
计划的通知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
根据海原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3〕3号)文件精神,现将自治区2023年下达到我县的9079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计划下达到各项目建设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情况
本次共安排自治区衔接资金9079万元,其中:安排农业农村局2554万元用于壮大村集体及见犊补母等项目;安排乡村振兴局3772万元用于公益岗位及移民点建设等项目;安排交通局400万元用于村道硬化等项目,安排水务局1493万元用于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安排就创局130万元用于交通物流产业项目,安排住建局150万元用于危房改造项目,安排文广局280万元用于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安排自然资源局300万元用于村庄规划费用。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精准有效使用资金。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海原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严禁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本次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按照《海原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支付序时进度完成资金兑付,防止以拨代支。
(三)严格资金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把中央衔接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的监督作用,扩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四)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扶贫信息“三级公开”制度,将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乡村也要以适当方式将项目具体信息向村民继续公告公示。
(五)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脱贫组办发〔2019〕3号)要求,树立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意识,及时填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年末开展绩效自评。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监管,包括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等,确保财政衔接资金安全有效。
中共海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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