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3/2022-00078 | 文号 | 海乡振发【2022】60号 | 生成日期 | 2022-07-06 15:32:0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
关于海原县2022年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贴息实施方案公示
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现将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公示:
2022年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贴息项目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衔接资金
三、实施期限
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实施。
四、绩效目标
1:给所有符合相关政策并被评为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及致富带头人贷款贴息300万元。
2:降低企业和合作社的融资成本。
五、实施单位及责任人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郭建巍
六、受益对象
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及被海原县委组织部评选认定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七、带贫减贫机制
通过对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及农村致富带头人贴息,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带动农户增收。
八、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10天(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16日)
公示期内如对项目实施方案有异议,请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如无异议或不影响项目实施,公示期满后项目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监督举报电话:4011297,邮箱:hyxfpb@163.com
监督举报电话:12317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6日
海乡振发〔2022〕60号
海原县2022年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示范
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贴息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乡村振兴全面开展的关键之年,按照中央及区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要求,为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做好金融扶持工作,巩固拓展金融服务行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财农发〔2022〕14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农)发〔2021〕268号)、海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2〕5号)及《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及致富带头人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凡是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及被海原县委组织部评选认定的农村致富带头人,2021年以来在各个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关,真正能够起到联农带农作用,同时能够为农户创收增收提供就业务工基地或能够将脱贫户(监测户)农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收购以及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销售,切实在当地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合作社和致富带头人,将按照有关文件依据进行贴息。
(二)贴息标准和时限。一是对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根据辐射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收益情况,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按照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二是对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示范合作社,根据辐射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收益情况,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按照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三是对海原县委组织部评选认定的农村致富带头人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三)贴息资金来源。2022年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贴息资金计划300万元,从整合资金中列支(如有缺口可从2022年其它结余资金中调剂使用)。
(四)资料准备。一是凡已在县乡村振兴局享受过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的企业和合作社,2022年贴息提供贷款凭证、合同书、每月或每季度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清单,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乡村振兴局根据利息清单核算贴息金额,同时企业或合作社填写贴息申请表。二是未享受过自治区级脱贫人口龙头企业或脱贫人口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的企业和合作社,贴息资料准备严格按照《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74号)文件中规定的资料准备。三是农村致富带头人要填写致富带头人贴息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贴息资金兑付账号、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能够显示贷款利率)以及银行已结息利息清单等。
(五)贴息程序。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推荐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填写贴息申请表;二是对于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申请贴息的,由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对申请对象的贷款、项目建设、联农带农情况进行验收核实。三是对于农村致富带头人贴息,乡村振兴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印发的最新《全县农村致富带头人名单的函》和各银行核算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并与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商务局、就创局、妇联对接审核,对同一笔贷款若在其他部门享受过贴息,不再给予贴息。四是县乡村振兴局将审定的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10天)无异议后兑付贴息资金。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细化责任。为确保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贴息资金及时兑付到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责任。乡村振兴局职责:根据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数量及海原县委组织评定致富带头人情况,向县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并起草贴息方案。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筹措,将贴息资金一次性下达到乡村振兴局,同时协调解决贴息中存在的问题。乡镇职责:根据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及海原县委组织评定的致富带头人,在当地乡村实实在在能够起到带动作用,可以加注同意贴息意见,对没有实质性带动的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乡镇可以否决并不加盖单位公章,如若存在优亲厚友现象,将严肃问责。放贷银行职责:据实提供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及致富带头人结息金额。
(二)严格放贷,规范程序。银行要根据海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2〕5号),切实让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将贷款用于与产业发展有关的项目,同时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检查,防止改变资金用途现象发生。
(三)相互配合,资源共享。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办、放贷银行做好台账归类和收集工作,同时相互做好贴息工作对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客观公正,应贴尽贴。对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及被海原县委组织部评选认定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及致富带头人自身实际运行情况,切实有一定示范带动引领作用或利用各种方式帮助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增加收入的及时做到“应贴尽贴”。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4日
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计财处、中卫市乡村振兴局
抄送: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就创
局、妇联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