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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及收回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3/2020-00089 文号 海财发〔2020〕235号 生成日期 2020-06-16 10: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20]17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该资金1270万元,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0年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0〕70号)文件的规定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到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请你单位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抓紧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

六、请你单位将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1270万元(海财预字〔202040号)原渠道退回,退回科目2110501-森林管护。

七、此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该资金列入“2110401——生态保护”预算科目。

 

 

海原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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