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3/2020-00073 | 文号 | 海财发〔2020〕197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28 18: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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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县住建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1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67.8万元(扶贫发展资金),用于实施2020年统筹整合项目,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该项资金属于统筹整合范围。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海原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海扶组办发[2020]17号)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三、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四、凡涉及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五、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六、请你单位按照《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脱贫组办发[2019]3号)文件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抓紧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
七、此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317万元列入“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预算科目。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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