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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3/2020-00066 文号 海财发〔2020〕137号 生成日期 2020-04-20 08: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进一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坚实保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2020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宁财农发〔20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扶贫支持力度

(一)重点做好产业扶贫。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在落实好原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带动贫困户规模,经乡镇组织申报,工信商务及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所需经费通过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中调整方案安排解决。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对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产业,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二)积极做好就业扶贫。2020年整合就业扶贫资金可适当安排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2020年新增的建档立卡户公益性岗位安排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积极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村组巡查、卡点值守等临时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经乡镇申报、就创部门审核、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可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闽宁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

(一)加大对深度贫困村和挂牌督战村倾斜支持力度。聚焦全县44个深度贫困村和11个挂牌督战村,按照“四查四补”要求,及时研究制约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突出问题,精准选择扶贫项目,统筹各类政策、资金和资源,优化项目投资计划,全力保障脱贫攻坚资金投入,严格落实三个新增要求,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二)加大对非贫困村支持力度。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具体标准为:建档立卡户在20户以上的非贫困村优先用于非贫困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实施“一村一年一事”行动,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产业、就业等方面,但不得将资金用于非贫困人口和非扶贫项目。

(三)加强对边缘易致贫人口帮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对边缘易致贫人口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的意见,切实巩固提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边缘户发展,资金使用要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标准,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因户施策,精准帮扶,确保边缘易致贫人口不致贫。

(四)适当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主要是村庄整洁保洁等必要的、基本的支出,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且不得偿还以前年度欠债。财政扶贫资金和整合资金坚决不得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优先保障贫困人口受益,防止“养懒汉”。

三、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是涉农整合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主责单位,要结合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推进计划,做好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资金支出和项目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以拨代支”或“资金等项目”等。对历年结余结转资金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经县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坚决杜绝资金闲置。

(二)紧密衔接脱贫攻坚项目库。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紧盯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选择扶贫项目,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不得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更不得组织实施。针对疫情影响,结合“四查四补”,要认真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及时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把扶贫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核关,重点审查项目库项目是否与脱贫成效密切挂钩、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扶贫标准等,确保所有扶贫项目有扶贫成效,并不超出现行扶贫标准。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乡镇和部门要把绩效理念融入到扶贫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投入明晰、产出有效、目标明确。要按照前期准备、目标设立、执行监控、目标评价、结果应用、后期评估六个步骤开展工作。对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结合自治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设定具体的县级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没有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完成后,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四)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调研、全面摸底,研究建立扶贫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扶贫资产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五)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充分运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接受、分解下达资金指标,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组织核实处理监控预警信息。对各单位整合资金的支付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工作台账,按月进行统计、通报,并形成工作专报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资金整合、项目实施、资金支付、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检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乡村两级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六)严格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各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县、乡、村三个层级进行公告公示。既要公开全县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年度资金项目计划,还要把纳入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公告公示,所有扶贫项目必须做到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都有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

 

 

海原县财政局       海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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