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3/2018-94121 | 文号 | 海脱贫组办发[2018]121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29 15:00: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要求,加快我县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步伐,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带动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认定2018年度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关于补充认定自治区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自治区级扶贫示范合作社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6]178号)精神,在全县范围内重新认定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对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能力的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扶贫龙头企业申报
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我县贫困乡村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乡村劳动力就业为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乡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1、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所选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
2、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
3、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企业应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贫困户共享。
4、相关经营指标符合要求。企业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应与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较为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固(1年以上)购销关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50户(需提供花名册,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带动形式)。
(二)扶贫示范合作社申报
扶贫示范合作社是指能积极吸纳建档立卡户贫困农户入社,或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按照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从事种植、养殖以及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民主、规范。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3、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不低于15户。
4、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在我县范围内,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种养殖业龙头企业由农牧局负责筛选,工业企业由商经局负责筛选,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扶贫办汇总。申报企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1、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4、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包括与建档立卡户的协议、购销合同、建档立卡户工资花名册等资料,由县扶贫办提供说明。5、出具允许自治区扶贫办调查其在银行贷款情况的承诺书。
(二)审核。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由扶贫办牵头,会同农牧局(农经站)、商经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海原县政府网公告公示,经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扶贫办上报推荐名单。
(三)审定。自治区扶贫办根据我县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自治区扶贫办官网进行公告公示,经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进行认定,并颁发“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自治区扶贫示范合作社”标识牌。
三、支持政策
优先推荐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使用扶贫再贷款,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对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扶贫产业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项目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示范合作社发展扶贫产业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项目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贴息资金可从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安排。若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则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申报工作安排
(一)认定数额。不做具体分配,由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及时通知到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扶贫办进行申报,以前年度认定的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需重新申报,未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的,扶贫办可将申报材料纳入资料库备选。
(二)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0日前申报企业或合作社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会同农牧局(农经站)、商经局等部门组织验收。
附件:1、《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2、《承诺书》
3、《自治区级扶贫合作社申报表》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1
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企业名称 | |
二、企业类型 | |
三、企业规模和效益 | |
1、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
2、带动农户数(户) | |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户) | |
3、企业规模 | |
4、年销售收入(万元) | |
5、注册资金(万元) | |
6、注册时间(年) | |
四、企业对当地主导产业和农户增收的作用 | |
市、县扶贫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扶贫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企业类型填种养业、加工业、水产业、林特产业及其他
附件2:
承 诺 书
同意自治区扶贫办对我公司在各金融部门贷款情况进行调查。特此承诺。
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盖章):
2018年 月 日
附件3
自治区级扶贫合作社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合作社名称 | |
地址 | |
二、产业类型 | |
1、种植业 | |
2、养殖业 | |
3、加工业 | |
4、流通业 | |
5、其它(请填写) | |
三、经营规模和效益 | |
1、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
2、带动农户数(户) | |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数(户) | |
3、生产基地规模 | |
4、年销售收入(万元) | |
5、注册资金(万元): | 注册时间(年): |
四、简要介绍对当地主导产业和贫困农户增收的作用 | |
县(区)扶贫办意见
| |
自治区扶贫办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