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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3/2018-94116 文号 海脱贫组办发〔2018〕94号 生成日期 2018-09-21 15: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扶贫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扶贫办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海原县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21日          


海原县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帮扶责任人责任,促进帮扶工作有效开展,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惠农政策知晓率和扶贫工作满意度,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帮扶责任人选派及调整

 

第二条  帮扶责任人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因退休、死亡、调离市外任职等原因必须调整的,由帮扶部门(单位)进行自行调整并上报县委组织部、扶贫办备案。县委组织部、扶贫办每季度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对帮扶责任人调整情况进行明确。

 

第三章  帮扶职责及要求

 

(一)帮扶部门(单位)职责及要求

第三条  帮扶部门(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帮扶工作联络员,配合帮扶村制定发展计划,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本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帮扶满意度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联络员定期参加乡镇脱贫攻坚推进会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会议精神,督促帮扶责任人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定期组织本部门(单位)的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完成帮扶任务。

第五条  帮扶部门(单位)要经常了解帮扶进展情况,对帮扶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地考察调研,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支持帮扶责任人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努力实现农户增收、稳定脱贫、可持续发展目标,真正做到真扶贫、有实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将本单位干部职工帮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带头帮扶,定期听取汇报、开展督查,并将帮扶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二)乡镇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建立月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村两级干部和帮扶部门(单位)联络员参加的扶贫帮扶工作安排部署会议,对上一月扶贫帮扶工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本月帮扶工作进行安排。
    第八条  实行定期督查制。每月15号之前,各乡镇对帮扶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上月入户情况(每个自然村随机抽取3-5户建档立卡户)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书面上报县委组织部、扶贫办及帮扶部门(单位)。

第九条  对因动态调整,没有帮扶责任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帮扶单位会同乡镇(管委会)及时调整并上报县委组织部、扶贫办。所在乡镇(管委会)必须准确完善更新帮扶责任人信息、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三)帮扶责任人职责及要求

第十条  帮扶责任人要面对面向帮扶对象讲扶贫惠民政策,把帮扶对象能够享受的政策讲清楚,把享受政策的条件讲清楚,让家庭主要成员对政策理解无误。

第十一条  准确掌握和熟悉帮扶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对人口、土地、房屋、饮水、种养殖情况、劳力、家庭收入、健康状况、子女就学、致贫原因等内容“一口清”。

第十二条  扎实开展扶贫帮扶工作,认真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梳理贫困户发展条件,理清增加收入、稳定脱贫的思路,帮助帮扶对象制定和实施脱贫计划。做好贫困户的思想动员和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进一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消除“等、靠、要”思想,确保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

第十三条  按照工作要求,每月至少深入贫困户家中1次,及时向驻村工作队反馈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克服跑空趟、走过场、许空诺和只“算账”不“干事”的现象,每年至少为帮扶对象办1-2件实事好事,努力实现“五个确保”,即:确保有稳定增收的产业;确保完成危房危窑改造;确保帮扶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辍学;确保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且至少输出1个劳动力;确保应享受的金融、教育、社保、医疗等政策得到落实。

第十四条  按照要求填写好贫困户扶贫手册及当年享受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资金的落实情况,为第三方评估提供依据。

 

第四章  帮扶工作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帮扶责任人实行考核签到制。按照村“两委”和驻村第一书记给帮扶对象梳理出的清单需求,帮扶责任人到村进行签到并领取本次的任务清单,开展好帮扶工作,帮扶责任人要亲自填写好扶贫帮扶工作记录和帮扶手册,帮扶工作记录交驻村第一书记管理,一名帮扶责任人一份台账。

第十六条  将县派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四抓四比双争”竞赛活动,县扶贫办每月对各部门(单位)帮扶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比打分。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扶贫帮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并通报。各帮扶部门(单位)要根据县乡考核情况,将本部门(单位)帮扶干部帮扶情况纳入年终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表彰奖励、职称评定、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帮扶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差的帮扶责任人通知派出单位进行约谈,对累计约谈达到2次的帮扶责任人通知派出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帮扶责任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和考核,具体工作由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会同村“两委”负责,每季度对帮扶责任人考核一次,重点考核入户与联系贫困户情况、政策宣讲、政策落实、帮扶实效和群众认可度,考核结果需经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属地党委、政府审定并反馈帮扶责任人派出部门(单位)和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扶贫办。市派帮扶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负责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有上级政策调整出现上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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