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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522018/2017-7837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1-1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救灾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救灾物资筹集

第二章

第一条 救灾物资包括以下方面筹集的实物资源:

(一)通过国家和自治区、市统一调配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县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救灾的各类物资。

(三)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物资。

第二章   救灾物资接收

第二条 各类救灾物资,统一由县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接收。县救灾物资储备库要把接收的救灾物资,按规定严格管理,接收时按种类、数量及时登记造册,并办理签收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接收行政区域范围外的捐赠物资,要在3日内,按来源明细上报县物资储备库。

第三章   救灾物资发放及使用

第四条 各类救灾物资的发放和使用,由救灾物资储备库提出方案,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五条 各乡镇、部门需要的大宗救灾物资,需要县上帮助组织货源的,要将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上报县救灾指挥部,县救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政局组织集中采购,购入的救灾物资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

第六条 各乡镇要根据受灾程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救灾物资。县民政局要向群众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及救灾物资数量。救助人员名单要在乡、村公示后,由受灾群众到个乡镇领取,不得代领。救灾物资发放后,各乡镇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对救灾物资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要分种类、数量、发放地区造表登记。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实相符。

救灾物资的统计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救灾物资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   救灾物资使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民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第九条县民政局要建立对救灾物资的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灾户家庭,对领取的救灾物资进行核查,与发放部门的表册进行核对,确保救灾物资在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

第五章   其他救灾物资管理

第十条 为便于各项救灾物资的统筹管理,物资储备库接收的救灾物资,要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一条 物资储备库对社会捐助救灾物资的分配,要纳入民政局救灾物资的统一分配计划,避免物资安排上发生重复和混乱。

第十二条物资储备库接收的捐助物资,除有明确意愿的以外,要全部用于救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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