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扶贫救灾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扶贫救灾

健康扶贫政策

索引号 640522013/2018-7724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3-1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扶贫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扶贫办

1、开展便民住院服务。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免缴住院预付金。

2、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37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5个百分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以前的8400-9500元下调至3000元。

3、扩大医保药品保障范围。调整全医保药品目录,扩大贫困患者用药保障范围。

4、加大医疗救助制度。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先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5、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医疗机构“一站式”报销(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社会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保险后,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