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3/2018-7724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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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1、开展便民住院服务。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免缴住院预付金。
2、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37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5个百分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以前的84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
3、扩大医保药品保障范围。调整全医保药品目录,扩大贫困患者用药保障范围。
4、加大医疗救助制度。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先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5、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医疗机构“一站式”报销(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社会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保险)后,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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