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3/2018-772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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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1.最低生活保障兜底政策。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其中一类人员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二类人员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5元;三类人员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
2.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托底线功能,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建档立卡户大病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后,再次给予临时救助。
3.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返贫。 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放100元的生活补贴。对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的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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