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扶贫救灾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扶贫救灾

移民搬迁政策

索引号 640522013/2018-77231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3-1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扶贫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扶贫办

1.移民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按人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贷款贴息。

2.移民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按人补助和农户自筹的方式,人均建房自筹0.3万元。

3.置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

4.县内就近安置的,户均建设1座养殖圈棚或1亩大中型拱棚,每座(亩)补助1.5万元。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户均建设二代日光温室1栋,每栋补助3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