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四类重点对象”中的建档立卡户4口人(含4人)以上每户补助3.96万元;3口人每户补助3.5万元;1—2口人每户补助3万元;
2.“四类重点对象”中的其它三类对象每户补助3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
3.按期完不成的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四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3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
4.“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极度贫困户由乡镇(管委会)负责,参照《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按照1口人20平方米,2口人30平方米,3口人及以上40平方米的标准实行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