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3/2018-7721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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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1.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
2.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自治区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乡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管护、护水、乡村保洁、养老服务和就业助理等岗位,托底安排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安排脱贫能力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经按有关规定进行筛选梳理并报备,确定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手工编制、剪纸等18个我区群众普遍欢迎、但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的职业工种为我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十二五”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免费考核鉴定。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5.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凭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
6.对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户劳动力,户均务工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凭工资收入证明和用工单位(个人)证明给予每户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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