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3/2018-7716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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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1、保险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对“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责任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1)实施零起付: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理赔范围,按照确定的理赔规则,按比例进行理赔报销。
(2)提高保障程度:“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每人医疗费用由2016年度的保险金额8万元提高至每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10万元。年度目录内医疗费用和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合计以10万元为限。
(3)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对参保人群医疗费用中,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70%。
(4)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增加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对参保人群医疗费用中,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50%,年度报销限额以2万元为限。
(5)提高女性特定疾病报销比例:对承保人群中,22周岁至60周岁妇女,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子宫肉瘤、乳腺癌疾病,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100%;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50%”,目录外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以2万元为限。年度目录内医疗费用和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合计以10万元为限。
(6)适用范围:此次调整理赔规则适用于2017年本通知下发后承保的“扶贫保”项目。
(7)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采用医院“一站式”结算,患者出院后无需再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
4、投保方案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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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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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100000元 |
45元/人 |
保费来源:“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资金列支渠道由当地扶贫办按区扶贫办要求执行,由扶贫资金承担,农户再不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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