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3/2018-7715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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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一、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及对象。建档立卡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且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第二、三产业增收有关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对象不包括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建档立卡户。
(二)贴息原则。按照“先缴后补”和“按季兑付”的原则,由放贷银行提供信贷贴息花名册,乡镇审核并直接兑付到建档立卡户。
(三)贴息标准。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在生产经营项目周期之内,根据金融机构放款时实际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四)贷款贴息程序
第一步:扶贫办将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乡镇(管委会)。
第二步:放贷银行负责于每季度末次月8日内分送各乡镇(管委会)。
第三步:审核、公示。
第四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管委会)将贴息补贴资金兑付到银行提供的建档立卡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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