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0/2025-0017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09:4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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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中卫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卫环督改办发〔2021〕1 号)文件精神,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17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一些地方对农业节水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沿袭传统的农业种植结构,用水方式粗放,超计划取水情况时有发生。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一)认真落实“以水定地”要求,强化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加大农业种植调整工作力度,严控高耗水作物种植,扩大抗旱节水高效作物种植,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节水农艺技术,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实现农业取水量、耗水量不超计划指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二)加快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中卫市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2年全市发展高效节水农业20万亩。2023-2025年计划每年增加10万亩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十四五”末全市自流灌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率达到40%,扬黄灌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率达到80%,高效节水农业面积累计达到50万亩。
整改完成情况:实施《海原县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完成高效节水1万亩,已竣工验收;2022年扬黄灌区完成高效节水面积4.13万亩,已完成竣工验收;2023年完成高效节水面积为4.9万亩,正在试运行。2024年完成高效节水面积6.8万亩,正在验收。2023年海原县农业取水量1.376亿m³、耗水量1.342亿m³,农业取水量、耗水量未超计划指标。
验收情况:2025年4月1日,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问题第17项整改任务全面落实了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持续不断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以上整改第17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9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55-4011201
联系地址:海原县黎明路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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