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0/2025-0016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2 09: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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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综〔2021〕55 号)文件精神,现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二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截至本次督察时,中卫市292家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环评制度147户,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50.3%,将将过半。督察发现,中卫市犇腾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卫市众鑫源良种奶牛养殖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均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分别于2011年、2018年投入生,至今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一)建立健全整改措施管理责任制。我局全面组织安排部署落实第十二项问题整改, 成立了第十二项问题整改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执行组长,畜牧中心成立环保整改小组,全面开展环保督察第十二项问题实施整改。(二)全面组织开展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畜牧中心实行包乡制度,下沉17名县级畜牧技术员到乡镇,联合乡镇兽医站在全县域内开展规模养殖场沼气排查整改和环评备案登记,督促规模场办理环评登记与备案手续,开展全县规模场赋分管理。(三)制定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第十二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整改问题,成立环保整改小组,确立整改方法,主要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部署、协调指挥、验收和审核等工作。
整改完成情况:(一)检查全县畜禽规模场环境卫生及环保手续,经检查全县畜禽规模场有95家,其中规模牛场70家、羊场12家、猪场9家、鸡场4家,通过指导已全部办理环评登记与备案手续。(二)建立畜牧业环境管理制度,对全县规模场开展长期管理制度,督促已建规模场完善相关手续,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实施“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畜禽养殖趋向标准化发展。
验收情况:2025年3月24日,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中“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问题第十二项整改任务全面落实了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持续不断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以上整改第十二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55-4011201
联系地址:海原县黎明路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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