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21/2025-0002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09: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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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工信商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工信商务局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中卫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现对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六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任务六: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海原县工信商务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领域乱象,依法查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二、整改措施:
(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打击非法拆解行为。联合区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回收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及时处置违法回收报废机动车行为。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海报、网络媒体等载体全方位、多渠道、广角度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政策规定,对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危害性形成清醒的认识。长期设立违规回收拆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引导和鼓励群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强化培训教育,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围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卫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内容,常态化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做到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学尽学、应训尽训,做到一企不漏、一人不落,增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
三、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中卫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卫党办综〔2024〕23号)文件要求,我局把抓好自治区环保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系统谋划,聚焦问题关键,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整改任务。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一是联合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等部门分批次组织海原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卫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精神,全面提升再生资源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截至目前,累计开展海原县再生资源站(点)安全专项培训会2场次,培训52余人次。二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海原县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通告》,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广大居民群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行为,规范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截至目前,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签订《海原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告知书》38份。
(二)增强部门联动,提升工作合力。联动属地乡镇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检查,进一步规范海原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
四、验收情况
经海原县工信商务局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工信商务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7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工信商务局
受理电话:0955-4014469
联系地址:海原县海城镇政府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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