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8/2025-0003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27 17: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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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住建局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中卫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现对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任务二十一:自治区要求2023年城镇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达到35%、县城达到25%。2023年,中卫市再生水利用率为30.9%,海原县再生水利用率为22.7%,均未完成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通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逐步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率,其中,中卫市达到37%以上,海原县达到25%以上。
二、整改措施
一是建设一座再生水蓄水池及配套设施,并设置取水口,用于街道清洗、扬尘治理、街头小微绿地及行道树的绿化用水;
二是铺设西湖公园、华山公园、城市绿地等绿化用地再生水连通管网,逐步提升再生水利用率;
三是加强城镇再生水管网巡查维护力度,及时维修破损滴漏的再生水管道;科学设置再生水取水口,督促城区所有道路清扫、降尘和绿化车辆使用再生水。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已建成海原县东城生态园800m³等配套设施工程,并已投入使用,再生水利用覆盖面积新增1638亩;同期设置了1处绿化罐车取水口,现已正常运行。
二是已铺设完成1.6公里再生水利用管网,连通西湖公园、华山公园、城市绿地、惠民绿地、儿童游乐园、柳荫路共951亩绿地,现已正常运行,有效提升了中水利用绿化覆盖面积。
三是加强城镇再生水管网日常管理巡查频次、提高维护效率及抢修效果,截至目前共维修破损滴漏再生水管道8处、抢修配套设施故障24次;督促城区所有道路清扫、降尘和绿化车辆使用再生水,逐步提升再生水利用率。
四、验收情况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7日—4月14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电话:0955-4011765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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