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5-0100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14:23: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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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中卫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现对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任务四十四:海原县海华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贮存设施。
责任单位: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整改措施
(一)依法依规查处海华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贮存设施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建设污水贮存设施。
(二)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养殖行业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普及环保法律知识,促进企业提升守法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存栏生猪2500头(折合肉牛为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办理环境影响备案”的规定,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海原县海华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肉牛存栏量410头,企业办理了环评登记备案,无违法行为。
(二)企业为加强管理,按照要求建设了污水贮存设施,将产生的畜禽养殖废水排入污水池回用,杜绝了污水外排,完成了整改。
四、验收情况
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联合海原县农业农村局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17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受理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海城镇政府北街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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