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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8/2017-41898 文号 海政办发〔2014〕81号 生成日期 2014-05-1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政办发〔20148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城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大县城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补充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1日        



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补充规定

 

一、坚持群众路线推进大县城建设。县委、政府按照建设为了群众、建设依靠群众的理念,始终把群众愿意不原意、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规划引领、基础先行、改善民生、综合提升”的原则,大力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对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率先改造,对多数住户不同意的区域暂时不予改造。

二、全面提升县城公共服务功能。结合旧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修编县城总体规划,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在县城规划建设“一街、两园、两广场”,即民族风情一条街、城市森林公园、三角休闲公园、人民广场和文体广场。同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四纵三横”等交通路网和供排水、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着力提升县城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三、依法依规调整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3年调整一次,我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2011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城市规划区2011年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价的通知》(海政发〔201148号)调整的,已满3年,依据相关政策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确保改造政策的有效衔接。对自2011年以来,规划区内已签订协议并兑付补偿资金,且已在安置土地上自建房屋的,执行原政策不变;对规划区内已签订协议并兑付补偿资金,虽已分配宅基地但未建房的,愿意选择原政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被征收户报名放弃原政策选择新政策的,退回分配宅基地、原补偿资金和相应年限存款利息等,可以按照今年新政策执行。

五、扶持被征收经营户和企业发展。以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为契机,启动建设全民创业城、汽修物流园区、建材、煤炭市场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被征收经营户、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原经营户、企业扩大规模。

六、保证被征收养殖户的正常生产。在县城至西安镇道路两侧规划综合养殖园区,被征收养殖户继续养殖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划拨养殖用地。对被征收养殖户为农村户口,需要继续进行养殖的,除产权调换房屋外,可安排入园进行养殖;不需要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有养殖需要的可出城入园从事养殖生产,确保被征收户的正常生产。

七、住宅、营业用房价格标准。新建住宅楼成本价为2000/市场价为2800/;新建营业楼优惠价为4000/,市场价为6000/

八、安置小区及户型情况。安置小区规划容积率为1.2以内,绿地率为36.5%,建筑密度为28.2%,配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住宅楼房为五层砖混结构,设计有5073.896.5114116120145.7七种新式户型可供选择。

九、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快工程进度。县委、政府将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要对建设企业进行严格筛选把关,必须引进有资金、有技术、有信誉的建筑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真正把安置工程建成民生工程、样板工程、群众放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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