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17〕59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原县城规划区2017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评估指导价的通知
海城街道办、海城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城规划区2017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评估指导价》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5月11日至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前已开征的项目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评估指导价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城规划区2016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评估指导价的通知》(海政发〔2016〕70号)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