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县城规划区及辐射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6号)
二、申请条件
根据规定,本县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或规划辐射区非农户籍且户籍是2012年12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无房户。
(二)因县城建设房屋被征收并已安置,安置房小于70平方米,户口本上有三代人且第三代家庭成员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住房困难户。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低保证或收入证明;4.本人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5.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信息;7.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孤寡老人证明等。
(二 )初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行入户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 复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正式受理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核发审查结果通知书。
(四) 公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五) 审批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办结期20天。
(六 )配租
公布配租方案,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进行选房,由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地点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6:00
联系电话:0955-4011037
六、办事流程
(一) 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各
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
(二) 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根据规定受理审核。
(三) 初审、复审和公示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
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行入户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正式受理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核发审查结果通知书。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四)审批和配租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办结期20天。
公布配租方案,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进行选房,由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