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8/2016-77048 | 文号 | 海政办发〔2016〕16号 | 生成日期 | 2016-02-19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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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为切实有效解决县城规划区及规划辐射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11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户型套数及租金标准
(一)房源、户型及套数:拟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共600套,其中:文昌路保障房小区420套(A户型单套建筑面积48平方米,B户型单套建筑面积45平方米),文化产业园小区180套(A户型单套建筑面积49平方米,B户型单套建筑面积48平方米)。
(二)分配任务:海城街道办550套,海城镇50套。
(三)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及丧失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的低保户家庭)按1.0元/平方米/月收取;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按3.0元/平方米/月收取;其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6.0元/平方米/月收取。以前年度配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交费期满均执行此标准。此标准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至少2人或2人以上),对已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再列入申请范围。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或规划辐射区非农户籍且户籍是2012年12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无房户。
(二)因县城建设房屋被征收并已安置,安置房小于70平方米,户口本上有三代人且第三代家庭成员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住房困难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资格或不予办理申请登记
(一)经车辆管理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小型轿车或大型客货车及其他大型机械的,且于2012年12月30日以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
(二)经财政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属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且于2012年12月30日以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的。
(四)经人社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经住建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有房产登记信息且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除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离异的)。
四、分配原则
(一)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和丧失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的低保无房户家庭。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公正透明、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轮候原则。海城镇、街道办要根据房源和申请户的住房困难状况实行轮候。
五、实施步骤
(一)公告阶段(2016年2月17日至2月23日)。
海城镇、海城街道办负责在海原县电视台或本辖区的村委会、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二)申请阶段(2016年2月24日至3月14日)。
申请住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城镇民生服务中心、海城街道办各社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海城镇政府民生服务中心、海城街道办各社区进行信息录入。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照片(家庭成员5寸合影)。
(三)审核阶段(2016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1.初审:海城镇民生服务中心、海城街道办各社区受理申请后,联合住建局依据申请条件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拟分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海城镇或海城街道办进行审查。
2.审查:海城镇、海城街道办对初审意见采取查资料、查记录、查程序等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将无异议的,签字确认,送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残联进行复审。以上部门提出复审意见,由街道办、海城镇将各部门复审意见整理后送住建局。
3.综合评审:住建局将相关部门的复审意见汇总,会同县监察、审计部门对海城镇和街道办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海原电视台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四)配租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20日)。
1.住建局按照分配任务将以楼的幢数为单位将任务分配到海城镇、街道办。
2.海城镇、街道办对经综合评审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按照分配任务配租到户。
3.配租户5日内持海城镇、海城街道办开据的《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住建局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等待轮候。
4.配租户持《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到指定的物业公司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后领取钥匙。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本次分配工作,成立2016年度县城规划区及规
划辐射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树春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张占芳 县监察局局长 李 云 县财政局局长 任广业 县审计局局长 杨正军 县住建局局长 马天科 县民政局局长 田风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邹业忠 县人社局局长 贾治林 县民政局副局长、残联理事长 田晓荣 县法院副院长 金 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职责:检查指导公租房分配工作,协调解决公租房分配中的有关问题。
七、具体要求
(一)海城街道办、海城镇是公租房分配的责任单位,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对配租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住建局是公租房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配和管理工作。
(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责任单位、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海城街道办、海城镇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谁审核谁负责,严把准入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并负责清理并退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户,同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四)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住建局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与保障对象签订管理协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城街道办、海城镇会同住建局取消承租资格:
1.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连续6个月未交租金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4.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等行为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公租房入住政策的,由海城镇或海城街道办取消入住资格,限期通知实物配租家庭腾退所租住的房屋。逾期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住房租金。对拒不退房、不交租金的,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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