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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 “10·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640522022/2025-0000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1 11:1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8时20分许,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在李旺镇压气站站外临时废料堆放区吊装施工废料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海原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县应急、公安、发改、人社、网信、李旺镇、供电、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海原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验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9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2号1911室;法定代表人:梁**;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特种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GE7T;登记机关: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21〕017414-1/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882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4年10月14日10时30分,海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技术民警接到刑侦大队马*飞指派,在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接报后,海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技术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经过了解,中心现场已有变动,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救治,中心现场有救护人员进入。现场邀请张*宁作为现场见证人,并提前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现场位于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西三中中卫-枣阳站场工程项目部内。项目部北侧为变电站,南侧为水泥硬化路,西侧为空地,东侧为荒地。中心现场位于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西三中中卫-枣阳站场工程项目部废料区起吊施工处该项目部分为生活区、废料区,其中废料区位于项目部东侧,废料区与生活区之间有一小门,废料区东南角有一门。废料区靠近东墙为中心现场,现场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放有一辆重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宁 DA5218,货车东侧9.02米处为围墙,围墙上方为南北走向的电线,电线共有三根,电线与地面距离为7.2米,围墙与货车之间堆放有钢管等钢材。货车车头右侧轮胎接地部分燃烧熔解,车辆车头向右倾斜,货车车头与车厢连接处有一起重机,起重机右侧为操作台,该起重机吊臂向东延伸,吊臂长9.6米,吊臂顶部有吊钩,吊钩贴着围墙内侧伸向地面,吊钩与主臂由四根钢丝绳连接,该四根钢丝绳与围墙上方三根电线接触,对该位置拍照固定。现场未发现其他明显痕迹物证,拍照固定后现场勘验至此结束。(完)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天气情况

根据中卫气象局10月14日天气情况,海原县李旺镇天气晴,东风,无降雨,温度:16℃,湿度:36.0%,无突发灾害影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4年10月14日8时20分左右,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一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工程海原压气站站场施工一标段,海原压气站站外土建一机组临时废料堆放场的自卸吊车在吊装作业时,吊臂倾斜碰触高压线触电(10kV线路),导致吊车轮胎着火,吊车司机马*(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2217)未能及时跳车,不幸触电。现场钢筋工马**(固原市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0210)发现吊车轮胎着火,拿灭火器对吊车轮胎进行灭火处理时,也不幸触电。8时30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确认高压线已经断电后,及时对2名触电且已昏迷人员抬至无杂物的平整地面,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抢救。8时50分,救护车将2名触电人员送往同心县人民医院抢救,事故现场拉起警戒线并已做保护。13时50分,触电人员马**经同心县人民医院抢救生命体征平稳,转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吊车司机马*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向120急救中心拨打了求助电话。随后,120、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海原县李旺镇报告后,逐级向海原县人民政府、中卫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行了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海原县委、县政府、公安、应急管理、李旺镇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现场秩序管控良好,救援保障有力,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和信访事件。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李旺镇人民政府调解,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当日就同死者马*家属达成赔偿意愿并签署《赔偿协议》《谅解书》,伤员马**医药费由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支付。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马*,男,回族,20**年6月12日出生,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2217,生前系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连**的吊车,马*为该吊车司机;伤者:马**,男,汉族,19**年3月4日出生,固原市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0210,系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雇佣的钢筋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经过核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死者马*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在未经审批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用吊车吊装施工废料过程中,未观察周边情况,吊车吊臂触碰10kV高压线,导致其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缺失。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在户外吊装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2.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在进行吊装作业时进行现场指挥。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未对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确定,本次事故无人为故意破坏行为。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10·14”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隐患并制止吊车司机未经审批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工作。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台账建立不规范,对新上岗从业人员未进行足够学时和具有针对性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未开展对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方式的安全教育,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3.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岗位人员违章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无针对性,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马*,男,回族,20**年6月12日出生,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2217,2024年10月6日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连**的吊车,马*为该吊车司机,对于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无法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3人)

1.**,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工作职责不到位,违规安排吊装作业,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梁**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47040元人民币(依据梁**工资收入证明,其2023年度收入共计117600元人民币)。

2.*,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作为该吊装作业的直接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未对吊车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38400元人民币(依据李*工资收入证明,其2023年度收入共计96000元人民币)。

3.**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钢筋班组长。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该施工现场存在的吊装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17820元人民币(依据张**工资收入证明,其2023年度收入共计59400元人民币)。

(三)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1家)

辽宁众翔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工作职责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处以5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2)

1.**李旺镇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中共党员,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不全面,建议向李旺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2.**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中共党员,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问题不到位,建议向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分析各自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纵深推进生产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健全完善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恶劣天气下进行露天作业,严禁无专人指挥进行吊装作业,不得无证上岗,杜绝“三违”行为。

(三)开展防触电和吊装作业专项整治。各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开展预防触电和吊装作业专项整治,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深入整治问题隐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所有隐患“清零”,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部门要把预防触电和吊装作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对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缺失、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约谈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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