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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24-0000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0 14:29: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力量以及全县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编制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监管,筑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我县营造良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围绕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应急管理工作部署2024年全县应急管理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紧盯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监管、差异化执法。努力实现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100%执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按期复查率100%,已查实违法行为查处率10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败诉率为零,确保全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项主要指标控制在区、市下达的目标以内。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确定

我局现有编制人员36人。(其中行政编制9人、事业编制27人,现抽调驻村扶贫3人,其它单位借调3人,每天单位应急值班值守6人,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最后确定为24人。)

(二)工作日测算

总法定工作日测算(6024日)。2024年全年总天数366,总法定工作日251天。

1.总法定工作日:6024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人员数量=251×24=6024工作日

其中:全年人均法定工作日=366-104(周末公休日-11(法定节假日)=251

全年全局总法定工作日=251日/人×24=6024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2808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312工作日(13日×24人)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720工作日(240工作日×3人)

3)打非治违72工作日(3日×24人)

4)安全生产举报查处120工作日(5×24人)  

5)参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执法行动336工作日(14×24人)  

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240工作日(10×24人)

7)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240工作日(10×24人)

8)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216工作日(9×24人)

9)开展机动执法240工作日(10×24人)  

10)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72工作日(3日×24人)  

11)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240工作日(10×24人)

3.非执法工作日:2184工作日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152工作日(4×12×24人)

2)病假、事假72工作日(3日×24人)

3)公务员法定年休假360工作日(15日×24人)

4)参加党群活动240工作日10日×24

5)其他事项360工作日(15日×24

4.执法检查工作日:1032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024-2808-2184=1032

四、执法检查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安全监管能力,实行诚信监管、差异化执法,今年我局将全面落实应用“互联网+执法”与“互联网+监管”两者相结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执法工作。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执法检查全覆盖,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附件)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全部使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抽取,抽取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完成执法检查。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做到执法信息公示、过程、结果留痕,确保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一)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烟花爆竹批发储存经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粉尘涉爆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

2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

3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企业

5被列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

6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的企业

7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企业

8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企业。

2.重点检查工作日测算

重点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60%

=1032×60%6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一般检查工作日测算

根据我局工作实际,一般检查安排62个工作日,占全年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检查工作日的6%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较好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标准化级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3.主动签订安全承诺并公开接受监督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监管职责

1.执法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直接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制度,做到持证上岗;核发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2.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是依法依规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办、种羊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推动“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二是监督配合指导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综合监督管理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3.应急管理职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防汛抗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中卫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督促检查乡镇及部门应急值班值守情况。

4.统筹协调服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并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专项督查,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监察,对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与信息发布,统计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四)监督检查次数  

1.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种羊场等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指导检查,并延伸到监管的部分重点企业(附件);对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履职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延伸到监管的部分重点企业(附件)

2.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工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3.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运用,包括:企业信息录入、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上报及整改、文件接收等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7.督促、检查乡镇、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值班值守;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检查方式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责范围,由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综合监督管理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联合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检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由行业监管部门处理。

五、行政许可

涉及行政许可和告知性备案的事项授权派驻政务大厅人员按规定办理。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开展宣传教育行动,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2.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继续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强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持证上岗。  

4.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七、综合监管事项  

1.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3.布置开展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整改。  

4.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受县政府指派,牵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县安全监管水平与能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要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要充分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妥善处理好其他执法和非执法工作事项,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方案,密切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双随机和跨部门配合检查等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监管和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三)及时总结,完善台账。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执法文书的填写和整理归档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认真分析评估执法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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