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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19”土方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评估报告

索引号 640522022/2023-0003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7 09:18: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2月19日13时左右,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马卫东、买建升在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41+730米处沟槽沟底测高程、平沟底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土方坍塌事故(以下简称“2˙19”土方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2年4月26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厅)》(试行)〔2022〕1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县安委办成立了事故评估组对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 19土方坍塌事故进行检查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县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3年9月成立了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19土方坍塌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乡镇参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配合参加事故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县政府批复的《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 19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2·19”事故案卷资料,对接“2·19”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县政府批复同意2·19”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按照2·19”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10人,已落实到位。

1.康万宁,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21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2.李福弟,作业现场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154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3.魏勇龙,劳务单位专职安全员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六)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4.苏裕,劳务单位技术人员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5.马卫东,劳务单位技术员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6.张正,宁夏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人民币6.4002万元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2021年年平均工资21.334万元进行有效计算),已缴清。

7.陆平,宁夏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二标段施工项目部经理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建议处人民币2.86万元的罚款,已缴清

8.王海云,二分部施工员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五)、(七)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三)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9.宋鹏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10.杨东,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三)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二)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2·19”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已落实到位。

11、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费用已缴清,且资质已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书。

12、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海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处理结果:已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在2022年度第二次全县安全生产会议公开做了检讨,并做了书面的工作汇报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县政府批复的《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19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有关部门及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2·19”事故发生后,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吴忠市万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立即停工整顿,对项目开展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查处的各项隐患,召开事故反思会,从思想上认识事故的危害性,确保后期项目运行安全;二是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事故发生后企业召开了事故警示反思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讨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和复产复工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三是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检查,开展了一次全线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工作,(共排查出安全隐患72个,其中宁工局公司53个,安能集团19个),形成了安全隐患清单报监理单位复查,已采取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和按照“五定”原则全部完成整改;四是分析事故原因,堵塞管理漏洞,本次事故原因得出以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管槽开挖边坡达不到设计1:0.75要求,管槽堆土不符合规范要求。各级管理单位对外委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有待加强,管理中存在“最后一公里”薄弱环节。部分管理人员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立得不够牢固,安全意识不够强烈,依然存在侥幸心理。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五是安全生产工作再安排、再部署,要求各参建单位深刻汲取2·19事故,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设计规范施工,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2023年9月18日,评估组现场检查了事发单位的整改情况,问题均已整改。评估组针对施工现场的现有作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对临边、深坑等作业区域的防护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要求开展工作前必须做好各项防护工作,确保后期项目安全运行。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对事故报告的定性及处罚无异议,要求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做好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五、2·19事故评估组人员名单

长:田应鹏海原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李广强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黎明   海原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员:罗永生   海原县县应急管理局应急股干部

  宁夏优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李瑞琴  宁夏众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杨科学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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