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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22-0002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5 17: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管所、股、队,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安排和《2022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燃气气瓶安全追溯平台建设。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快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已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合但未正常使用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撤销充装许可。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

二、严格报废气瓶去功能化。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 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自行或送交气瓶检验机构采取切割、压扁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严格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液化石油气等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完整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及相关登记资料,及时更新本单位新购置的气瓶信息,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督促并指导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四、加强技术支撑,严格行政执法。

县局特设股及各市管所要以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重点检查许可资源条件保持、质保体系运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等情况。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要严厉打击制售 “黑气瓶”、整改不到位等各类违法行为,对充装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加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严格问题隐患整改。

气瓶充装单位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县局特设股及各市管所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督促充装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 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六、加强信息报送。

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市管所及时报送问题整改情况,并将《“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 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1月-6月 “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于7月1日前, 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于12月1日前,分时段报送县局特设股。

附件: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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