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9/2020-0016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07 17: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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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市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车用气瓶是一种充装易燃、易爆压缩天然气的特种设备,由于其流动性大,在安装、充装、使用等环节稍有疏漏,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为此,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燃气车辆驾驶员朋友们,为了您的安全和他人安全,务必认真学习掌握燃气车辆安全防护知识。
燃气车辆驾驶员须知:
1.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2.燃气车辆驶入加气站前,车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定区域等候;3.燃气车辆进入加气站的车速不得超过5Km/h;4.燃气车辆进入加气站后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不得清洗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5.充气前驾驶员应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拉起手动刹车,夜间加气时应关闭车灯。
燃气车辆气瓶充装须知:凡有以下情况的气瓶严禁充装:
1.不能提供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电子标签未粘帖在气瓶瓶体上的;2.气瓶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3.超过检验期限的、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4.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5.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6.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7.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8.气瓶钢印标记和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9.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10.燃气车辆驾驶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急安全情况的。
燃气车辆气瓶安全管理须知:1.气瓶电子标签内含本车气瓶各种信息,请勿随意破坏;2.不得使用已报废、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气瓶;3.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残液;4.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5.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当气瓶产权或车牌照号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