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20-00016 | 文号 | 海政函〔2020〕30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20 11: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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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上报的《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照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给予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请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县安委会要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月5日6时30分许,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7470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1·0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火灾事故现场勘查、邀请价格评估公司对受损商品进行评估、相关资料查阅收集、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火灾事故原因进行化验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40522600104940,名称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经营者姓名牛希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海原县贾塘乡街道,经营范围商铺租赁,发照日期2012年9月5日,发证单位海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基本情况:西海商城始建于2011年,2012年年底投入使用,商场东侧、南侧为街道道路,西侧、北侧为农村自建商品房。商场楼体为两层框架结构建筑,商场外部有东、西两个卷帘门入口。商城现有1350平方米(一楼675平方米,二楼675平方米),共有租赁商铺44家,一楼23家商铺已全部出售。二楼21家商铺,其中牛希海有10家商铺。商城共44家商铺主要经营服装、鞋帽等。
3.商城管理合同:2019年11月10日牛希海与田兴军签订了一份《希海商城管理合同书》,合同约定:1管理权已交出,每年给牛希海付10000元。2往后如果有人想承包管理权,先缴清已有的锅炉钱再商量承包事宜。3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后立即生效等内容。
4.罗忠兰租用商铺情况:2015年牛希海把西海商城二楼商铺租给罗忠兰,面积37.8平米,每月每平米牛希海收取租金23元,主要经营鞋、服装等商品。
5.物业管理费: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牛希海以每月每平米3元的价格向商城经营者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1月5日6:30分左右,商城隔壁商户李金虎起床后,在洗手间闻到一股烟焦味,急忙检查自己的商铺没有着火迹象后外出。8时左右,他回到家中后和老婆都又闻到一股很大的烟焦味,从商铺出来看到西海商城一层门缝有烟冒出,8点10分左右他用微信联系罗宗成,告诉他商城可能着火了。
(二)现场救援
罗宗成接到李金虎的微信后,立即给田兴军打电话告诉商城着火了,让他给牛玉忠(曾用名牛希林)打电话开门,罗宗成和赶到的田兴军、马建军等人戴上口罩进入商城。在一楼拿上灭火器上二楼灭火,由于商城里面烟大又呛,无法灭火急忙从商城出来。8点23分罗宗成拨打119报案,海兴消防队接到指令后到达现场将火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法聘请价格评估公司对西海商城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直接财产损失747072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现场询问、实地查看、邀请专家勘验、技术鉴定等综合分析,起火直接原因为二楼东北角罗忠兰租用商铺顶部吊顶南侧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组织对商城商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意识不到位;没有组织对商城内的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等。
2.承包人田兴军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后没有对西海商城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
(三)事故性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调查,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1.田兴军作为西海商城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没有组织对商城内的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没有组织对商城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组织对商城内的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给他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同时也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预防和控制类似事故发生,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海原县贾塘乡西海商城要深刻汲取“1·05”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整改不到位不予营业。
2.贾塘乡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辖区内商贸企业(经营户)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督促加强对西海商城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防护意识。
4.县公安局贾塘乡派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负责“九小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对西海商城存在的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确保经营安全。
5.县工信商务局要加大对商贸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监督西海商城加强安全防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