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19-00023 | 文号 | 海应急函〔2019〕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2-13 14: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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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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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8年4月23日海原县安监局接到举报,在2017年9月26日8时30分左右,你公司S204线第四合同段双套沟大桥施工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经调查,你公司聘用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局海安监管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政府北街,联系电话:0955--4015730)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