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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18-93021 文号 海安委办发〔2018〕59号 生成日期 2018-09-30 22:5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安监局

各乡镇,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9月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宁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现就宣传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重要抓手,是全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思想的具体举措,


是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制度保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和提高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对提升全区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将起到很好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实施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学习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安、健全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认真组织好本辖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及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加了县级以上党委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抓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以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一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实施细则》纳入本级党委会会前学法内容,学习《实施细则》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并将《实施细则》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召开办公会议,专题学习《实施细则》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对本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实施细则》提出要求。三是县委宣传部门要组织对《实施细则》开展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筑牢《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的社会基础,不断扩大《实施细则》的影响力。四是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宣传、大培训等工作,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主体宣讲、研讨会、辅导讲座等形式,详细解读《实施细则》精神。五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学,准确把握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切实把《实施细则》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更加自觉地履行“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四、大力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狠抓工作落实。县委、政府督查室要把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和重点工作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县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严肃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党
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宁东管委会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明确监管职责部门;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  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约谈,对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排在未位且考核不合格的相关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诫勉的问责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市、县(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自治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增加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每年向自治区述责一次,县(区)每年向地级市述责一次。各部门分别向分管领导述责一次。

第十五条  强化市、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将市、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党政正职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市、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中,应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自治愿统委和政府定期采取益当方式公有或者通报市、其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等重要工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职工人身财产免受或较少损失的;

(四)参加抢险救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被国家或自治区肯定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一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贡献应当分别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以及插手具体案件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一年内被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3次及以上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一果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办20184号),对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市、县(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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