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18-92987 | 文号 | 海安委办发〔2018〕16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20 17: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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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安监局 |
各乡镇、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扎实做好2018年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消除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企业安全复工运行,按照中卫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及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卫安委办发〔2018〕18号)要求,现将2018年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及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一)验收时间
2018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其中3月20日至25日为企业自验,申请复产验收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为集中组织验收阶段。
(二)验收组织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由国环局牵头负责,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市管局、林业局、农牧局、各乡镇配合。各乡镇、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的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在国环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的验收工作和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已关闭、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监控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行为。
(三)验收原则
1.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复工复产。
2.复工验收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严格检查,对非法违法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严格依法处置。
3.验收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按照验收内容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工作人员与企业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开工复产后的安全运行。
1.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照《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工)验收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在复产前,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特别是要加强对新上岗的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加强应急管理。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检查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配置和完好情况,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其实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设备维修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将工作落到实处;
5.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照相关标准规程,对生产作业现场的挡土墙、采场边坡、危石、浮石、排土场、油库、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扎扎实实搞好非煤矿山企业停工检查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达标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的原则,严格标准,从严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禁止复产、复工。坚决杜绝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非煤矿山,要暂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而擅自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四)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爆破公司不得为其实施爆破作业,公安机关不得批准使用火工品。
(六)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县国环局在4月5日前将我县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
附件: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