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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18-3837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岗、所、队、协会: 

  遵照县政府近期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杜绝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建立和规范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安全、绿色、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重点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重点整治内容  

  1、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无证无照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要到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2、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立案进行查处,并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确保查隐患、防事故、促整改、抓落实。  

  3、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未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4、未达到管理部门认可的基本条件,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差、废旧物资无序堆放、标识不标准、称重设备不规范等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5、对非法收购、欺行霸市、哄抬收购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干扰再生资源正常经营秩序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职责分工 

  各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经营者的工商登记进行检查排查,对证照齐全的再生资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营业范围进行严格检查,严肃查处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稽查大队重点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经营行为。 

  三、整治时间 

  20186462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所牢固树立 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再生资源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整治有效。  

  (二)密切配合,从严执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相关科所队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县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安全环保措施得力,杜绝安全环保隐患。  

  (三)加强督查,保证成效。610日前,各所汇总上报专项整治情况,认真填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610日后县局也将通过现场检查、明察暗访、限期督办等方式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的科所,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检查登记表

      2、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4     

 

 

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检查登记表.doc
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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