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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17-01448 文号 海安委办发〔2017〕18号 生成日期 2017-02-2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安监局

海安委办发〔201718

 

关于规范整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

非煤矿山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7年1月17日,我县曹洼乡发生一起致5人死亡、3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决定在全县范围规范整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整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三大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道路交通、建设施工、非煤矿山三大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开展规范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重预防、抓治本的长效机制。

(一)道路交通。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运管、路政、养护等部门配合,对全县道路交通工程车辆施工安全进行规范整治。

1.整治方式:以设检查点、道路巡查和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整治。

2.整治内容:由公安交警大队对各类工程车辆质量检测情况、车辆行驶证、本年度车辆购买保险证明资料、驾驶员驾照等证照、改装车辆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强制整改和处理,对符合吨位限制但装载超出限制高度的运输车辆督促车辆驾驶员进行外包装,严格禁止工程车辆超载情况,对运输砂石类的工程车辆要强制其采取包装措施以防砂石类物质在车辆行驶中发生外漏。

3.    罚:各部门(单位)针对相应职责,一旦发现工程车辆有以上违规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经济手段,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采取倒查方式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车辆使用企业和装载企业进行追责并处罚。

(二)建筑施工。由住建局牵头,交通运输、水务、教体等各建设项目部门配合,对全县建筑工地施工车辆安全进行规范整治。

1.整治方式:以开工前排查、申请期复查、施工期监管的方式进行整治。

2.整治内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企业一是与证照齐全的合法厂矿签订用料协议,严格禁止供料企业对工程车辆进行超装;二是督促施工企业与工程车辆管理企业或车辆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绝不允许使用车辆年检、行驶证、保险、驾驶员驾照等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

3.处    罚: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督查检查,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超载、黑车、黑驾、违规操作、来料不明等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报请县安委办,由安委办按照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处罚。

(三)非煤矿山。由国环局牵头,交通运输、水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全县非煤矿山工程车辆装载安全进行规范整治。

1.整治方式:采取主管部门督查检查和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整治。

2.整治内容:一是由国环部门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符合法规要求、证照齐全的砖厂、砂厂、石料厂登记造册,报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二是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示名单向各非煤矿山企业发放工程车辆限载通知;三是国环部门与非煤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必须明确工程车辆限超内容,不允许超量装载;四是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堆积和储存的砂石料、砖胚由国环局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处置,严禁继续滞留造成汛期行洪不畅或积水等安全隐患。

3.处    罚:国环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经常性巡查,一旦发现企业违规操作,超量装载砂石类材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报请县安委办,由安委办按照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处罚。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整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整治,确保各自责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各乡镇、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领域工程车辆施工安全整治工作,同时,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检查,一旦发现所属企业工程车辆违规操作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请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国环局将开展整治工作情况月底前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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