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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17-01446 文号 海安委办发〔2017〕10号 生成日期 2017-01-2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安监局

海安委办发〔201710

  

关于做好2017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卫安委办发2017〕3号)、《关于做好2017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乡镇、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认真研究部署节事活动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已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监控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行为。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二、认真做好春节期间非煤矿山企业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

为保证节日前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各乡镇、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安排好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至3月20日。

(二)各乡镇、管委会及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制定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并对剩余的火工品进行彻底清缴。

(三)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在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停止采掘作业,清点上缴剩余火工品,安排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重要生产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切实做好节后复工验收

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和恢复生产,必须按管理权限继续实行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审批制度,未经验收审批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具体要求是:

  (一)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前对照《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工)验收表》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合格后,于3月15日—20日期间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其中,机砖厂、砂料厂向县国环局提出申请,采石厂向县国环、安监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监管部门接到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组织县安监、国环、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属乡镇人员对照《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工)验收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各验收单位签注意见,并经主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批准复产、复工。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扎扎实实搞好非煤矿山企业停工检查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达标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的原则,严格标准,从严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禁止复产、复工。坚决杜绝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而擅自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四)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爆破公司不得为其实施爆破作业,公安机关不得批准使用火工品。

(六)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在3月底前将我县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办。

  

附件: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21日

  

    

    

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工)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日期:2017      

  

序号

检查内容

备    注

1

  

营业执照

  

  

  

2

采矿许可证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仅限采石厂

4

非营业性爆破资质证书

  

  

  

5

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6

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7

标准化达标证书

  

  

  

8

主要负责人(法人)安全资格证

  

  

  

9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10

安全员资格证

  

  

  

11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电工、爆破员、保管员)

  

  

  

12

机动车驾驶员(装载机、运输车辆)

  

  

  

13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领导小组

  

  

  

14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15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目标)

  

  

  

16

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安全员必须持证,且证件有效)

  

  

  

17

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安全操作规程

  

  

  

2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下发文件

  

  

  

21

是否与从业人员签到订劳动合同

  

  

  

22

年度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

  

  

  

23

安全专项费用登记(使用)台账

  

  

  

24

全员缴纳工伤保险

  

  

  

2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账)

  

  

  

26

有害(粉尘、噪声)因素识别公示栏

  

  

  

27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

  

  

  

29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岗前、岗中、岗后)

  

  

  

30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的设置是否在安全区域

  

  

  

31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

  

  

  

3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定期参加培训

  

  

  

33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爆破员、保管员)定期参加培训

  

  

  

34

全体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培训记录(台账)

  

  

  

35

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36

主要生产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37

配电设备避雷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测

  

  

  

38

爆破器材库验收使用许可证明

  

  

  

39

安全防护(防护网、防护罩、防护栏等)

  

  

  

40

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器材)标志明显

  

  

  

41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42

是否与临近医疗机构签订的救助协议

  

  

  

43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备案证明)

  

  

  

44

应急救援物资(担架、氧气袋、医药箱、安全带等)

  

  

  

45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46

相邻矿山是否签订安全协议

  

  

  

47

是否与爆破公司签订爆破协议

  

  

  

48

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提示、禁止标志

  

  

  

49

职业危害(粉尘、噪声)提示标志;

  

  

  

50

道路临空侧是否设立档车墙、限速标志等

  

  

  

51

开采方式是否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52

台阶高度(分层高度)是否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53

采面危、浮石是否清理

  

  

  

54

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严禁二次爆破)

  

  

  

  

乡镇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安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安监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国环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副县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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