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26-00353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6〕21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22 18:15:15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项目管理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基础设施、财政资金统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国有资本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涵盖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
第三条(管理原则) 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控、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防范风险”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高效推进。
第四条(管理目标) 构建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审批—招投标与合同—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监督绩效”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体系,实现“谋划有依据、审批有标准、建设有规范、资金有管控、绩效有评价”,提升政府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第二章 项目谋划与决策阶段
第五条(项目储备库管理) 建立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化申报、动态化调整”机制。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应积极申报年度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含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经县发改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初审通过后入库。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分级决策程序)
(一)总投资小于20万元的项目,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项目单位研究组织实施;
(二)总投资大于20万元(含)、小于50万元的项目,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总投资大于50万元(含)、小于400万元的项目,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总投资大于400万元(含)的项目,经县政府专题会、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争取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其他各类中央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先行批复(仅用于申报项目),待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本条(三)(四)项执行。
第七条(年度计划编制)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工期、责任单位等核心要素,经县委、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阶段
第八条(审批流程优化) 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各项目单位对申请批复的项目,须经自然资源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认不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的出具情况说明,对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的按程序办理;县发改局对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控制价审核的请示,须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审核。其他相关部门前期手续审批办理实行并联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各行业规定时限。
第九条(数字化审批要求) 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申报、审批、公示、查询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广电子证照,提升审批效率。
第四章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阶段
第十条(招投标规范)
(一)总投资大于400万元(含)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总投资小于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从宁夏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须将合同文本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合同签订前报县法治办或由委派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五章 建设实施与变更管理阶段
第十二条(建设过程管控) 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组织施工,定期向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变更分级审批(先批后变) 确因地质条件重大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合理情形需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项目变更增减额小于10万元且变更幅度小于合同金额2%,经项目单位研究、“四方签证”确认后实施;
(二)项目变更增减额大于10万元(含)小于50万元且变更幅度大于合同金额2%(含)小于5%,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项目变更增减额大于50万元(含)小于200万元且变更幅度大于合同金额5%(含)小于10%,报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项目变更增减额大于200万元(含),或工程量调整大于10%(含),或变更建设地点、核心功能的,报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因地质险情、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实施变更的,可“边实施、边报批”,项目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启动审批程序,7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手续。
(六)对由于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非客观因素导致变更的,从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管理)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发起支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审核与支付清算。严禁超进度、无依据付款,杜绝资金挪用、截留。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资产移交阶段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60日内,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提交项目单位审核。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自行验收;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批复。同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建设单位申请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6个月内,由项目单位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决算与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项目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登记、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将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阶段
第十七条(多元监督机制) 建立“发改牵头、部门协同、审计监督、内部制衡”的监督体系:
(一)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进度调度;
(二)县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三)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和决算审核;
(四)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 项目竣工或者年度终了,项目单位
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评价,且财政局对重大、高关注度项目开展第三方评价,重点评估项目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功能实现、管护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年度考核、后续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预算绩效管理整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建议有回应、问题有整改、整改有效果,对账销号。县财政局加强督导,视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对各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督促、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敷衍虚报整改情况的,暂停相关资金拨付或压减下一年度相关预算安排,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存在“未批先建、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资金挪用、工程质量不合格、履职不力”等行为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依规依纪追究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中卫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海原县相关内部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审核表
附件
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审核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单位 | |||
批复文号 | 批复金额(万元) | ||
代理机构 | |||
代理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万元) | ||
中标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主体 | 甲方: | 合同金额(万元) | |
乙方: | |||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分管或 包乡(镇、街 道)领导意见 | |||
注:此表一式3份、实施单位1份,代理机构1份,行政监督部门1份。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