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26-00162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5〕52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30 10:55:07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主要原因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内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的补充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中卫市海原生态环境分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临时调整增加其他有关单位。
指挥长职责: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副指挥长职责:
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响应程序;统筹相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非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县级负担的相关工作经费。
6.县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市政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负责组织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
10.县民政局: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捐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11.县气象局: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数据信息。
1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主 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
成 员: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职 责:建立县直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制定修订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和指导协调组;跟踪乡镇预案实施并提供指导,根据隐患或事故情况建议发布全县安全预警;负责事故处置信息收集上报,组织应急培训宣传及救援协调工作。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将成员单位分成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并根据事故发生地位置吸纳当地乡镇政府救援力量,联合上述5个工作组共同组建现场指挥部。
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治安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包括警戒警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疏散人员、维护秩序、打击犯罪。
2.综合协调组: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综合协调、文秘等工作,负责接收整理并封存事故现场各部门提交的事故相关证据与资料,为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准备。
3.应急救援组: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非煤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与资料交予综合协调组,为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准备。
4.医疗保障组: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环境监测组:中卫市海原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数据信息。
(四)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由市场监管局协调组建专家组,实行统一调度。主要职责是参与修订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及救援方案;提供事故设备技术参数与特性;分析次生衍生事故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为现场救援方法、步骤及措施提供专业建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应牵头完善动态监管系统,通过三项举措防范事故:一是构建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联动专职执法机构、基层组织、企业及社会力量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实时掌握设备安全状况;二是建立含重点设备辨识、隐患预警、安全评价、举报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平台,确保信息传递精准高效;三是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定期与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置,同时上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
(二)预警预防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程序启动本预案: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2.地震;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各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三)预警级别与发布、响应与解除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急性等相关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与事故分级一一对应。
1.蓝色预警(一般事故)
发布程序:由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响应措施:县应急机构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及信息报告责任人及时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反映渠道,加强对事故动态的监测预警;同时会同中卫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调度本级资源力量开展处置工作。
2.黄色预警(较大事故)
发布程序:由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响应措施:在落实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可能性、影响范围及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预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县政府同步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筹调度市、县两级资源力量开展处置。
3.橙色预警(重大事故)
发布程序:同黄色预警发布流程。
响应措施: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指令消防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要求应急指挥人员、值班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救援准备;同时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和工具,确保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及交通、通信、供电等关键设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县政府上报信息后,由自治区政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度相关部门及市、县资源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红色预警(特别重大事故)
发布程序:同黄色预警发布流程。
响应措施: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建议和劝告,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受威胁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联合国家有关部门调动全省资源力量开展紧急处置。
动态调整机制:县应急指挥机构需密切跟踪事故发展态势,根据专家组预警建议及时与市应急部门沟通,由市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送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执行]。
一般及较大事故:县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及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报告,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报送。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县政府及县市场监管局接报后,于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及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补报简要文字报告,并在3小时内提交包含事故详情的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涉事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受损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自救,控制危险源,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根据事故初判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一般事故):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县主要领导或指挥长赶赴现场。
Ⅲ级响应(较大事故):在Ⅳ级响应基础上,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响应,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
Ⅱ级、Ⅰ级响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请启动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应急响应,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2.响应措施: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险情控制、环境监测、治安维护、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
3.响应调整与终止: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由负责指挥的指挥部动态调整响应级别。当事故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四)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会同现场指挥部,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通过授权媒体、官方渠道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事故级别实施分级评估,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效能、部门职责定位准确性、预警机制完善程度、应急响应及时性与有效性、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能力、救援措施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以及物资、医疗、交通、治安、通信等支撑条件和预案的完整性与可行性。县指挥部须依据省、市评估报告,系统总结事故教训,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完善。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成员单位、相应专业救援机构、上下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并且确保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县发改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及治理方案制定和协调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设施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正常运转,保障信息传输渠道畅通。
3.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在特种设备企业建立救援队伍基础上,整合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中卫市海原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消防救援人员,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气瓶检测、充装等重点企业和规模较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承压锅炉、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协调组织市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相应专家库。
2.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和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专项或现场处置演练。
(二)宣教培训
各乡镇、各部门应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队伍和重点单位负责人开展培训。
(三)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修订,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实战或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四)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附件:1.海原县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
2.海原县特种设备紧急事件报告表
3.海原县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附件1
海原县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


附件2
海原县特种设备紧急事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
事件发生单位 | 事件发生时间 | ||
事件特征 | 爆炸□ 介质泄漏□ 机械伤害□ 其它□ | ||
事件级别 | I级() II级( ) III级( ) | ||
伤亡情况 |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 ||
设备种类 |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 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辆□ | ||
事件概况(简要经过、状况影响) | |||
处理意见 | |||
记录人: 记录时间:
附件3
海原县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常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设备类别或场所 | 介质特性 | 事故可能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装备 |
锅炉 | 蒸汽及热水锅炉 | 1.爆炸;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3.倒塌;4.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 1.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专抢险用防护用品。 |
导热油锅炉 | 1.爆炸;2.失火; 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4.倒塌; 5.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5.切断导热油路。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移动式压力 容器 (槽罐车) | 易燃 易爆 | 1.爆炸;2.泄漏; 3.失火;4.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协调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5.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爆炸;2.泄漏、扩散;3.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协调指导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4.罐体降温;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6.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5.特殊降温物品。 | |
贮罐区 (气库) | 易燃易爆 | 1.爆炸;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4.倒塌;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罐体降温;4.倒罐或堵漏;5.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爆炸;2.泄漏;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4.倒塌;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罐体降温;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5.倒罐或堵漏;6.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5.特殊降温物品。 | |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成套设备 | 易燃易爆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3.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事故设备(管道)降温、隔离、堵漏。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特殊降温、隔离物品。5.进入险区(易燃、有毒)的专用车辆或设备。 |
气瓶 | 易燃易爆 | 1.爆炸;2.泄漏、失火。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4.事故气瓶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2.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有毒危害介质 | 1.爆炸;2.泄漏; 3.扩散。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2.堵漏.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 |
压力管道 | 燃气 | 1.爆炸;2.泄漏、失火;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压力管道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4.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4.测漏、检爆专用仪器具。 |
有毒危害介质 | 1.爆炸;2.泄漏扩散;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2.调用压力管道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4.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4.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5.测漏专用仪器具。 | |
大型氧舱 |
| 1.爆炸;2.失火。 | 1.减压开舱,抢救受伤人员;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启动相应抢险技术方案。 | 抢险技术方案相关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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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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