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26-00003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5〕50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16 10: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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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5〕56号)要求,现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740元,提标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491.18元提高到527.26元。其中城市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740元,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6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60元,提标后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63.88元提高到400.58元。其中农村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60元,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00元,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
二、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予以补助。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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