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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640522001/2025-00412 文号 海政办发〔2025〕32号 生成日期 2025-09-13 15:4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发〔202532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3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有序地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海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组织体系

2.1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海原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立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者突发地质灾害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委宣传部、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武警中队、国网海原供电公司、气象局、消防救援队、中国移动海原分公司、中国电信海原分公司、中国联通海原分公司、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南医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抢险救援工作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武警中队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商武警中队消防救援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医疗救治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南医院、乡(镇)卫生院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员的抢救、医疗救护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和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向灾区提供应急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2.1.3通讯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海原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原分公司、中国联通海原分公司。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做好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1.4新闻报道工作组

牵头单位: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对外发布和舆情信息监测,派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负责对受灾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2.1.5救灾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主要职责做好避灾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妥善安排避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做好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害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受灾群众保险理赔和灾后重建资金的借贷工作。

2.1.6恢复重建工作组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发改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灾区供水、供电,组织抢修或重建因灾受损基础公用设施和灾民房屋,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立即上报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态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委、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考本预案制定本乡(镇)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县自然资源局依托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分析判断成灾原因,为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会同、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前、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1.3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1.4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确保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3.1.5值班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值班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3.2分级标准

报告委、政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其中分级标准为:

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l0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IV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及以上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和指导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大级别及以上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委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1对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等接到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II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件时,人民政府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1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报告,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办)和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按照自治区的安排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工作,调集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协调和指挥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派出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中卫市人民政府、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县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照区、市、县安排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抢险救助,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进行搜救人员、转移安置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抢修基础设施、防御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

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派员参加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委网信办:按照指挥部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县融媒体中心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发改局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能源保供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管制管控,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民政局:负责妥善安排避灾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害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措,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局: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基础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旅游景区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负责旅游景区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

卫健局牵头协调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南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做好伤员的抢救、医疗救护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避灾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负责第一时间上报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受损供电设备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备设施,做好重要用户的应急供电工作,保障关系社会民生的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消防救援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各专业队伍应急处置工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武警中队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中国移动、电信、联通海原分公司:配合做好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宁南医院及时检查和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向灾区提供应急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伤员的抢救、医疗救护。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5现场处置

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种类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1人民政府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乡(镇)和相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响应终止

应对一般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人民政府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经费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5.3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4通信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一般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突发地质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宣教培训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自然资源局制定,经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罚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0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中卫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框架图

2.中卫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3.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附件3


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1

县委宣传部

4011323


2

网信办

4011619


3

融媒体中心

4017713


4

发改局

4011849


5

教体局

4015469


6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4014459


7

公安局

4013045


8

民政局

4011637


9

财政局

4011769


10

自然资源局

4011498


11

交通运输局

4011153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11765


13

水务局

4015392


14

文化旅游广电局

4014226


15

卫健局

4011806


16

应急管理局

4015730


17

武警中队

4014807


18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

7652284


19

气象局

4014414


20

消防救援大队

4016264


21

中国电信海原分公司

4011392


22

中国移动海原分公司

18895050088


23

中国联通海原分公司

15609555115


24

县人民医院

4011254


25

县中医医院

4016294


26

宁南医院

4626111


27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011808


28

海城镇

4011434


29

西安镇

4719171


30

七营镇

2670501


31

三河镇

2664301


32

李旺镇

4638738


33

贾塘乡

4811130


34

树台乡

4741110


35

关桥乡

8531355


36

红羊乡

4623017


37

高崖乡

4670309


38

郑旗乡

4820009


39

曹洼乡

4632651


40

史店乡

8790788


41

李俊乡

4761162


42

九彩乡

3952028


43

关庄乡

4623363


44

甘城乡

8801010


45

街道办

401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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