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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25年秸秆禁烧限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640522001/2025-00338 文号 海政办发〔2025〕26号 生成日期 2025-08-07 09:5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气象局:

海原县2025年秸秆禁烧限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5年秸秆禁烧限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划定应根据地形条件、气象条件、环流通道、居民集中居住区及上风向、交通主干线(高速、国道、铁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需求,合理划定,尽量连续成片,避免破碎化。

(二)合法性原则。秸秆禁烧区划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三)疏堵结合原则。在禁烧区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在限烧区内按环境气象条件要求分时段分区域有序焚烧,避免集中焚烧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

(四)动态性原则。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四)《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七)《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20191129日批准实施)。

三、术语与定义

禁烧限烧种类:小麦秸秆、玉米秸秆、油菜秸秆、高粱秸秆、大豆秸秆、薯类秸秆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

禁烧区: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的区域。

限烧区:在特定时间、气象、空气环境质量条件下,可进行有计划、有序的秸秆露天焚烧活动的区域。

四、范围界限

本次划定范围为海原县1个开发区、12个乡、5个镇、1个街道、1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4989.6平方公里,分别是海兴开发区、海城镇、李旺镇、西安镇、三河镇、七营镇、史店乡、树台乡、关桥乡、高崖乡、郑旗乡、贾塘乡、曹洼乡、九彩乡、李俊乡、红羊乡、关庄乡、甘城乡、海城街道、南华山自然保护区。县区内中宝铁路,福银、银昆、海平、同海、黑海高速,G344G341国道,S103S202S204S205S311省道沿线。

禁烧区范围禁烧区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及特殊区域。

1.城镇周边海原县城区、海兴开发区建成区沿边界外延5千米范围。

2.高速公路两侧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以外侧为起点)外延2千米。

3.铁路两侧铁路沿线两侧(以外侧为起点)外延2千米。

4.国、省干道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以外侧为起点)外延1千米。

5.县与县交界区域县与县交界区域两侧1千米。

6.特殊区域划定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千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集中居民区沿边界外延300米范围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管控要求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

(二)限烧区范围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限烧区。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时段;

4.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

5.当日出现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

6.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

7.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8.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管控要求。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防火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以村为单位组织有序焚烧。

1.有序秸秆焚烧的环境气象条件

1)空气质量较好,AQI指数优或良。

2)天气晴朗(晴天或多云),大气扩散条件好,边界层高度在800米以上。

3)风速条件合适(大于等于2级且小于等于5级),湿度较低(小于等于65%)。

4)在冬季宜选择在受冷空气影响(日降温幅度在6℃以上)或未来8小时后有小雨以上级别的降水。

2.分区域分时段露天焚烧

1)满足上述环境气象条件,分区域进行有序焚烧,以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区域大气污染。

2)秸秆焚烧时段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条件进行。一般选择在当日10001500之间大气边界层较高(500米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焚烧,禁止在大气边界层较低的清晨、傍晚及夜间焚烧。

3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3.气象条件获取及可焚烧区域发布

在秸秆焚烧重点管控时段,即夏收、秋收、秋冬季期间由气象部门发布一周天气、温度、湿度、风速、降水等气象数据。根据县级调度安排,在限烧区可进行有计划、有序的秸秆露天焚烧活动。

五、管控措施

(一)禁止露天焚烧。海原全县域严禁未经秸秆粉碎还田、离田处理,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在禁烧区域、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还田、离田后田块中的残留物。

(二)构建责任体系。健全县督导考核、乡镇为主、村(居)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禁烧限烧工作机制,坚持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三)开展巡查督查。成立县级秸秆禁烧督查组,开展县级禁烧巡查督查。各乡镇要参照县级秸秆禁烧督查模式,对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播种前4个易焚烧时段以及国家、自治区和中卫市举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污染天气、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加密巡查频次。重点巡查较大面积耕种田块、露天集中堆放的秸秆,特别是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沿线、国(省)道路两侧、高压输变电线路附近、林地周边、城镇建成区周边等敏感区域。乡、村、组三级要在主要农作物收种和冬季烧荒重点时段执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四)强化分类管控。突出种植大户禁烧管控,各乡镇要与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逐个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明确禁烧责任。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志愿服务的先锋模范作用,对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家庭实行重点帮扶,帮助开展秸秆离田还田工作。

(五)强化源头管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深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做好还田秸秆深耕、深翻,严格采取限茬措施。对不能还田的,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做到打捆离田、离路、离河、离林和集中堆放。以村组网格为单位,及时对秸秆粉碎还田、打捆收储、离田清运、田埂荒草清理等进行验收,消除禁烧隐患。

(六)严格巡查执法。各乡镇要强化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应用,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水平实行常态化巡查及违法线索上报机制。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的原则,保持对在禁烧区、限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严肃的高压态势,在禁烧限烧区域内不按规定要求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海原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各乡镇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狠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日常督查和执法指导工作农业农村具体负责秸秆禁烧督查、政策的宣传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粉碎还田指导和农机管理,确保秸秆及时离田还田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公安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妨碍、阻扰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应急管理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党委政府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三)加强应急处置。各乡镇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秸秆禁烧支出。健全秸秆禁烧预警制度,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发布秸秆限烧时段及禁烧应急预警,调度监管力量,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健全火情快速处置制度,建立应急队伍,科学处置秸秆焚烧火情。健全事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火点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卫星监测发现的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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