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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5-00298 文号 海政办发〔2025〕19号 生成日期 2025-06-24 18:51: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25日,请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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