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请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