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5-00253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5〕1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13 11:0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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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
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361号)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油料供应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在全县全面实施小麦、玉米等三大粮食作物(我县无稻谷种植)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我县多层次农业保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油料供应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在全县范围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各类种植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不得重复投保和强制投保。
(二)聚焦惠及农户。将各类种植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障范围,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三)体现高质高效。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协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绩效导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等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精准滴灌。
(四)加强合规管理。要健全县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承保机构要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强化风险减量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种粮农户政策满意度。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五)鼓励创新赋能。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可探索开发契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以及防灾减灾举措有机结合,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提升农业保险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精准度、精细度、可靠度。
三、保险方案
(一)保障险种。保险标的为保障粮食安全、油料安全的小麦、玉米及大豆粮油作物。保险品种为小麦、玉米(不含青贮)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
(二)实施范围。海原县行政区域内。种植户投保面积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准,对未确权的土地面积以乡镇人民政府认可的土地面积为准。小麦、玉米、大豆套种,按照标的实际占地面积折算,青贮玉米不作为粮食作物。
(三)保障对象。种植粮油作物的农户(农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户(农工)等,并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意愿,自主自愿选择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保险保障水平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依据,按照我县近3年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作物完全成本不高于80%的因素进行测算。结合自治区规定的区域单位保险金额及费率,我县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具体如下:
1.小麦:水浇地单位保额1000元/亩,费率4.5%,保费45元/亩;旱地单位保额600元/亩,费率4.5%,保费27元/亩。
2.玉米:水浇地单位保额1200元/亩,费率6.5%,保费78元/亩;旱地700元/亩,费率6.5%,保费45.5元/亩。
3.大豆:单位保额500元/亩,费率6.5%,保费32.5元/亩。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认定耕地类别(旱地或水浇地)。
(五)保险期限。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作物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割结束时止。
(六)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灾害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
承保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当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赔偿金额=单位保额×受损面积(亩)×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
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小麦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孕穗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玉米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稻谷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幼苗-分蘖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大豆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现蕾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现蕾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七)保费补贴。完全成本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另一半保费由县财政承担,即: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为10%,县财政承担20%。
(八)补贴拨付。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2022〕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承保保单及核实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九)承办机构。由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中选的保险机构,在已遴选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合同)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服务,并引导投保人自愿选择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险种中的一项投保,不得重复投保。
(十)保险规模。2025年计划投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费2766.9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45.11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691.73万元,县财政补贴276.69万元,投保人自缴553.38万元,最终承保金额以投保人实际投保量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配合。县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村、承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及政策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在尊重农民参保意愿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覆盖面。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的预算、拨付、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清种粮农民(农工)种植面积、品种底数,为精准承保、精准理赔等提供依据,并按要求做好保单数据审核等工作。承保机构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防灾减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精准理赔;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承保机构在承保、理赔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依法依规经营。各承保机构要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要充分利用遥感、电子地图、无人机、GPS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保险标的信息质量和精确度,进一步简化保险程序,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村务公开栏”、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将补贴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等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各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三)做好政策衔接。“海原县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险管理及保障措施参照《海原县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未尽事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2022〕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361号)执行。
附件:1.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2.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附件1
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小麦 | 玉米 | 大豆 | ||||||||||
水浇地 | 旱地 | 水浇地 | 旱地 | |||||||||
投保面积(万亩) | 0.8 | 2.2 | 29 | 8 | 1.4 | |||||||
投保面积占比(%)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投保农户(户次) | ||||||||||||
每亩保险金额(元) | 1000 | 600 | 1200 | 700 | 500 | |||||||
每亩直接物化成本(元) | ||||||||||||
每亩土地成本(元) | ||||||||||||
每亩人工成本(元) | ||||||||||||
保险费率(%) | 4.50% | 4.50% | 6.50% | 6.50% | 6.50% | |||||||
每亩保费(元) | 45 | 27 | 78 | 45.5 | 32.5 | |||||||
保费情况(万元,%) | 保费规模合计 | 36 | 59.4 | 2262 | 364 | 45.5 | ||||||
财政补贴 | 中央财政 | 补贴比例 | 45% | 45% | 45% | 45% | 45% | |||||
补贴金额 | 16.2 | 26.73 | 1017.9 | 163.8 | 20.475 | |||||||
省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25% | 25% | 25% | 25% | 25% | ||||||
补贴金额 | 9 | 14.85 | 565.5 | 91 | 11.375 | |||||||
市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县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10% | 10% | 10% | 10% | 10% | ||||||
补贴金额 | 3.6 | 5.94 | 226.2 | 36.4 | 4.55 | |||||||
农户缴纳部分 | 承担比例 | 20% | 20% | 20% | 20% | 20% | ||||||
承担金额 | 7.2 | 11.88 | 452.4 | 72.8 | 9.1 | |||||||
其他来源 | 比例 | |||||||||||
金额 | ||||||||||||
备注 | ||||||||||||
承保机构(盖章): |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农业农村局(盖章): | 经办人(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附件2
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2025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小麦 | 玉米 | 大豆 | ||||||
水浇地 | 旱地 | 水浇地 | 旱地 | |||||
投保面积(万亩) | ||||||||
投保面积占比(%) | ||||||||
投保农户(户次) | ||||||||
每亩保险金额(元) | ||||||||
每亩直接物化成本(元) | ||||||||
每亩土地成本(元) | ||||||||
每亩人工成本(元) | ||||||||
保险费率(%) | ||||||||
每亩保费(元) | ||||||||
保费情况(万元,%) | 保费规模合计 | |||||||
财政补贴 | 中央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省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市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县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农户缴纳部分 | 承担比例 | |||||||
承担金额 | ||||||||
其他来源 | 比例 | |||||||
金额 | ||||||||
理赔情况(万元、万亩、户次) | 已决 | 已决赔付金额 | ||||||
已决赔付面积 | ||||||||
受益农户 | ||||||||
未决 | 未决赔付金额 | |||||||
未决赔付面积 | ||||||||
受益农户 | ||||||||
超付赔款 | ||||||||
其他(万元) | 超赔补贴 | |||||||
其他资金支持 | ||||||||
备注 | ||||||||
承保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农业农村局(盖章):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