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5-00252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5〕8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11: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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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二五年二月
目 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2
(四)工作原则 3
(五)事件分级 4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
(一)海原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4
(二)现场应急指挥小组 6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7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7
(二)预警 7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1
四、应急响应 15
(一)突发环境事件接报与预案启动 15
(二)先期处置 15
(三)分级响应机制 16
(四)分级响应 16
(五)应急响应程序 17
(六)响应措施 18
(七)社会动员21
(八)响应终止 21
五、后期工作 21
(一)损害评估21
(二)事件调查 22
(三)善后处置 22
(四)总结评估 23
六、应急保障 23
(一)队伍保障 23
(二)经费保障 23
(三)物资保障 23
(四)通信保障 24
(五)交通与运输保障 24
(六)治安保障 24
(七)技术保障 25
(八)医疗卫生保障 25
七、日常管理 25
(一)宣传培训 25
(二)预案演练 25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25
(四)责任追究 25
八、附则 26
(一)预案解释 26
(二)以上、以下含义 26
(三)预案实施时间 26
九、附件 27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7
2.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30
3.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6
4.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41
5.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2
6.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43
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2月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23〕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2016年10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2023年11月20日)、《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卫政发〔2022〕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本县有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2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海原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
3.源头管理,属地为主。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四个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指导、协调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本县有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海原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求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中卫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及时报中卫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同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报请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支持。
2.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组成及工作组
组长:海原县县长
副组长:海原县分管副县长、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局长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南华山管理处、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海原/海兴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和各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分成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应急专家组共8个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服从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下设“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环境应急办”)是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海原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海原县分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和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安排部署下,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报告海原县人民政府;根据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担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原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简称“现场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置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抢险救援、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指导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制定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做好一企一案。
1.预警信息
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3.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报中卫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海原县人民政府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后发布;或报请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后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海原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受影响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海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海原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海原县人民政府迅速采取责令涉事相关企事业停产或限产限排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恐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海原县人民政府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调整或解除同时上报中卫市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海原县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卫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海原县人民政府和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报送海原县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海原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海原县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有更换,及时报备)。
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和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暂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时间为次日下午16:00前。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终报的时限应确定在应急响应终止之时。
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海原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提供事件发生地地理位置图、应急处置现场图片以及相关影像等多媒体资料。
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县环境应急办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做到信息准确、内容详实、记录清楚、报告完整,向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或办公室领导报告。
2.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县环境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报告,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经核实后,立即建议海原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卫市人民政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中卫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环境应急办根据海原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指定地点集合。
海原县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支援,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海原县人民政府须及时上报中卫市人民政府,由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小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相邻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2.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海原县人民政府须及时上报中卫市人民政府,由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小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海原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后启动;或报请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后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中卫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4)及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和中卫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5)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或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请求中卫市应急指挥机构支援,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海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海原县人民政府组织污染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超出海原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有关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和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海原县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海原县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①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宣发〔2015〕75号)有关规定。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②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③信息发布形式:通过海原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信息、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官方政务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社会稳定
海原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海原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海原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当事件条件已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终止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由海原县人民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涉事的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根据需要适时给予业务指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组织调查处理。
对处置不力、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应急领导小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海原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1.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环境应急办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环境应急办提交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3.县环境应急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海原县人民政府要健全环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队伍,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做到环境应急有机构、有人员,配合区、市形成区、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架构,提高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找不到责任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及属地管理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县应急指挥小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要加强对全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保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公安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建立应急专家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程度调度环境应急专家,确保海原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卫健局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健康应急各项保障工作。
县环境应急办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海原县环境应急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
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制定,经海原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向县安委会报备。
2.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审判检察机关对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海原县人民政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和指示;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修订海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生态环境执法,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与相邻县(市)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道路管控、人员管控及社会维稳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生产、储存、运输、食用等过程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理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行政部门适用于环境污染行政拘留的治安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司法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为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住建局:负责会同发改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回用等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水质达标主体责任;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加强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以及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负责监督指导集中饮用水出水厂做好水质和监测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区开采活动环境影响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予以严厉处罚,督促自然资源开采区落实必要的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损害的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指导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耕地的生态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监督,防范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用地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秸秆回收利用技术;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水务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对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落实河长制,负责指导、实施河道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参与涉及水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流速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水、固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工作,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进行应急监测。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药品的安全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文广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合作和科技人才的交流;支持生态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工信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医药储备应急调度;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组织推动工业节能降耗工作,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导协调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的企业实施综合整治,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负责监管储油库、加油站须同时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做好地下油罐双层改造或防渗池设置,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南华山管理处: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行为监管;做好保护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做好开采、偷牧、狩猎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
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服务信息。
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参加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武警中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保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海原/海兴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附件3
一、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各方环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地区和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海原/海兴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应对经费保障。
五、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广局、网信办、工信商务局、科技局、教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应急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领域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建立相关咨询机制。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县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可视情况调整或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生态环境部应急准备与响应处 | 010-66556452 | |||
生态环境部应急值守处 | 010-66556468 | 传真:010-66556464 | ||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 | 0951-6363111 | 传真:0951-6363555 | ||
区环保举报热线 | 0951-5160852/12369 | |||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951-5160883 | 传真:0951-5160880 | ||
海原县政府办公室 | 0955-4011191 | |||
周边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0955-7012209 |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0953-2125853 |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0954-2688711 |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0953-8637597 |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0954-3016726 |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 | 0934-4464896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 0943-6120805 | |||
医疗急救 | 120 | |||
火警 | 119 | |||
成员单位 | 县发改局 | 0955-4011849 | 传真:0955-4015910 | |
县工信商务局 | 0955-4014469 | |||
县教体局 | 0955-4015469 | |||
县公安局 | 0955-4013045 | 0955-4011131 | ||
县司法局 | 0955-4018148 | |||
县财政局 | 0955-4011769 | |||
县自然资源局 | 0955-4011498 | |||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0955-4013140 | |||
县应急管理局 | 0955-4015730 | |||
县住建局 | 0955-4011765 | |||
县交通运输局 | 0955-4011153 | ` | ||
县农业农村局 | 0955-4011201 | |||
县水务局 | 0955-4015392 | 传真:0955-4015386 | ||
县卫健局 | 0955-4011806 | 传真:0955-4011827 | ||
县市场监管局 | 0955-4016842 | |||
县文广局 | 0955-4014226 | 传真:0955-4014226 | ||
县科技局 | 0955-4017081 | |||
县气象局 | 0955-4015630 | |||
武警中队 | 0955-4014807 | |||
消防救援大队 | 0955-3915119 | |||
华南山管理处 | 0955-4014836 | |||
海原供电公司 | 0955-7652284 | |||
海兴供电公司 | 0955-7652868 | |||
移动公司 | 13739522277 | |||
联通公司 | 18695500005 | |||
电信公司 | 0955-4011392 |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 | 海原县海城镇 | 0955-4011434 | ||
海原县三河镇 | 0955-2664301 | |||
海原县七营镇 | 0955-2670501 | |||
海原县李旺镇 | 0955-4638738 | |||
海原县西安镇 | 0955-4719171 | |||
海原县高崖乡 | 0955-4670309 | |||
海原县贾塘乡 | 0955-4811130 | |||
海原县郑旗乡 | 0955-4820009 | |||
海原县树台乡 | 0955-4741110 | |||
海原县红羊乡 | 0955-4623017 | |||
海原县关庄乡 | 0955-4623363 | |||
海原县关桥乡 | 0955-3985834 | |||
海原县史店乡 | 0955-8790788 | |||
海原县李俊乡 | 0955-4761162 | |||
海原县九彩乡 | 15309569889 | |||
海原县曹洼乡 | 0955-4632651 | |||
海原县甘城乡 | 13723341637 | |||
街道办 | 0955-4013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