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海原县文件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海原县文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4-00365 文号 海政办发〔2024〕13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14:37: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海政办发〔202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8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县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服务三农为根本,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统领,以助力产业发展为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紧紧围绕自治区六特产业目标任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推农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和疫病风险的能力。

(二)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运作,以保费补贴为引导,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宣传,引导投保人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选择保险品种和保额档次。

(四)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

三、补贴政策

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养殖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森林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

(一)中央补贴保险险种

1.保险品种、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小麦保额500/亩,费率4%;玉米保额500/亩,费率4%;马铃薯保额600/亩,费率5%;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保额400/亩,费率5%

2)养殖业。犊奶牛(畜龄≤3月龄)保额3000/头,费率6%;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保额6000/头,费率6%;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保额10000/头,费率6%;能繁母猪(畜龄≥1年)保额1500/头,费率6%;育肥猪(畜龄≥2月龄)保额800/头,费率5%

3)森林。公益林保额1000/亩,费率2‰;商品林保额1300/亩,费率4‰

2.保费补贴

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县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

1.保险品种、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枸杞(果实)保额2000/亩,费率6%;酿酒葡萄(果实)保额1500/亩,费率6%

2)养殖业。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只,保险费率均为5%

2.保险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

1.保险品种、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保额1000/亩,费率5%;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保额10000/亩,费率4%;拱棚保额3000/亩,费率4%;牧草(苜蓿、禾草)保额600/亩,费率5%;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保额300/亩,费率5%;林果(苹果、桃、李、枣、杏、梨等果实)保额800/亩,费率6%;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小茴香等)保额600/亩,费率6%;西瓜(甜瓜)保额500/亩,费率6%

2.保费补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四)试点肉牛价格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围绕国家粮食及大宗农产品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创新开展肉牛价格保险试点。肉牛价格保险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五)其他。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另一半保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即:投保人自缴保费为10%,县级财政承担其余10%。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承保对象身份的确认,配合承保机构积极展业,并及时将承保数据导入国家乡村振兴局防返贫监测系统。具体为:

1.中央险种财政补贴: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承担20%,投保人自缴10%;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承担15%,投保人自缴10%;适合政策范围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森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10%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种养殖险种财政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10%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险种财政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承担50%、投保人自缴10%

四、保险规模

(一)承保品种、面积(数量)

1.种植业。计划承保小麦3.9万亩、玉米22万亩、马铃薯22.4万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7.52万亩、露地蔬菜1.83万亩、日光温室0.142万亩、拱棚0.8万亩、牧草(苜蓿、禾草)16.6万亩、小杂粮(糜子、谷子、荞麦等)16万亩、林果1.565万亩(苹果、香水梨、红梅杏)、枸杞1.58万亩、中药材(板蓝根、柴胡、小茴香等)1.29万亩、西瓜(甜瓜)4万亩。

2.养殖业。计划承保肉牛10.43万头,其中: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7.28万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2.1万头、犊肉牛(畜龄≤3月龄)1.05万头。

计划承保奶牛1.06万头,其中: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0.7万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0.18万头、犊奶牛(畜龄≤3月龄)0.18万头。

计划承保肉羊(畜龄≥2月龄)11万只。

计划承保能繁母猪(畜龄≥1年)0.405万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0.9万头。

3.森林。计划承保公益林88万亩(产权属县级的公益林88万亩),商品林1.5万亩。

(二)保险保费。2024年计划总投入保费8284.8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988.3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3501.53万元,县财政补贴2173.18万元,投保人(农户)自缴1621.76万元,最终承保金额以投保人实际投保量为准。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间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拱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签订保单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五、保险责任范围

(一)条款拟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按照中国银保监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条款拟定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22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规定,拟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达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关信息及中央、自治区、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保险条款经银保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保险责任。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到户实际金额后进行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

(三)风险保障。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理赔应当符合保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

六、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各中选承保机构要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不得跨区域承保。我县中选机构及服务区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为郑旗乡、三河镇、七营镇、甘城乡、李旺镇、高崖乡、关桥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为树台乡、西安镇、海城镇、史店乡、贾塘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为关庄乡、红羊乡、李俊乡、九彩乡、曹洼乡。

(二)系统填报。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按照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信息系统承保机构填报以下信息: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农户保费缴纳情况、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以及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三)预算管理。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率等。

2.补贴方案。包括总保费(其中:中央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自治区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市区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来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资金结余情况等。

3.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4.生产成本收益情况。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占比等情况。

5.填报相关报表。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县财政部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确保至少保存10年。

(四)绩效管理。县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宁财(农)发〔202247号)进行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评价报告于每年3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五)考核管理。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督导各承保机构在承保区依规依据开展政策性农险工作,对跨区域、超范围等违规违法承保的,不予政策性保费补贴,严重时取消承保资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宁财(农)发〔202245号),对全县各承保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政策宣传、服务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指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承保机构凡出现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退保、虚挂保费等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各承保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自评报告,县财政局对承保机构上年度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复评,并将最终考核结果(评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理赔服务。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高效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一般赔款由保险公司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民政、气象、受灾乡镇等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县农业、林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和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保险赔款直接通过农户一卡通支付,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坚决杜绝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保费管理。农业保险以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费金额。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比例,向承保机构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各承保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测算下一年度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八)责任追究。对承保机构存在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宁财(农)发〔20224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等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高效推进,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办)、气象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承保机构等。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业农业保险的指导、宣传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强化专业技术服务,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根据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对承保情况进行验收并审核承保数据,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和林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灾害鉴定、出具灾害鉴定报告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半缴纳自缴保费的身份进行确认。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对自缴保费减半缴纳的投保人进行身份确认,核实投保数量(面积),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要根据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配合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委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与其工作量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要强化宣传,主动参与,鼓励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投保,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尤其要加强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落实,确保做到应保尽保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临时救助等工作。

承保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履约赔付等工作,确保保险政策落实到位。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把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条款等内容,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各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传保险的险种、保额、责任、理赔等内容,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严格督查落实。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督查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督查,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不打折扣。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发生。各乡镇(街道办)要结合村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附件:1.海原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标准及承保计划表

2.海原县农作物不同生长期表

  


附件1

海原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标准及承保计划表






单位:元/亩(头),万亩,万头,万元

品种

种植面积/存栏面积

投保面积/投保数量

参保率

单位
保额

直接物化成本

土地
成本

人工
成本

保险
费率

单位
保费

保费
规模

中央财政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

市县财政补贴

农户承担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中央补贴合计金额











988.35

0

538.43

0

199.50

0

387.57

0

1、种植险合计

63.3

55.82

88.2%







1340.4

603.18


335.10


134.04


268.08


  其中:小麦

3.9

3.9

100.0%

500

400



4%

20

78

35.10

45%

19.50

25%

7.80

10%

15.60

20%

  玉米

22

22

100.0%

500

400



4%

20

440

198.00

45%

110.00

25%

44.00

10%

88.00

20%

油料作物

9.4

7.52

80.0%

400

320



5%

20

150.4

67.68

45%

37.60

25%

15.04

10%

30.08

20%

马铃薯

28

22.4

80.0%

600

480



5%

30

672

302.40

45%

168.00

25%

67.20

10%

134.40

20%

2、养殖险合计

2.55

2.365

92.7%







589.65

294.83


147.41


29.48


117.93


其中:  能繁母猪

0.45

0.405

90.0%

1500

1200



6%

90

36.45

18.23

50%

9.11

25%

1.82

5%

7.29

20%

育肥猪

1

0.9

90.0%

800

640



5%

40

36

18.00

50%

9.00

25%

1.80

5%

7.20

20%

犊奶牛

0.2

0.18

90.0%

3000

2400



6%

180

32.4

16.20

50%

8.10

25%

1.62

5%

6.48

20%

后备奶牛

0.2

0.18

90.0%

6000

4800



6%

360

64.8

32.40

50%

16.20

25%

3.24

5%

12.96

20%

成年奶牛

0.7

0.7

100.0%

10000

8000



6%

600

420

210.00

50%

105.00

25%

21.00

5%

84.00

20%

3、森林险合计

93

89.5

96.2%







183.8

90.34


55.92


35.98


1.56


公益林(产权属自治区的)

0

0

0.0%

1000

800



2‰

2

0

0.00

50%

0.00

50%

-

-

-

-

公益林(产权属县级的)

88

88

100.0%

1000

800



2‰

2

176

88.00

50%

52.80

30%

35.20

20%

-

-

公益林(产权属社会组织或个人的)

0

0

30.0%

1000

800



2‰

2

0

0.00

50%

0.00

30%

-

-

0.00

20%

商品林

5

1.5

30.0%

1300

1040



4‰

5.2

7.8

2.34

30%

3.12

40%

0.78

10%

1.56

20%

二、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合计










4947.1



2473.55


1484.13


989.42


其中:  枸杞

3.16

1.58

50.0%

2000

1600



6%

120

189.6



94.80

50%

56.88

30%

37.92

20%

犊肉牛

1.5

1.05

70.0%

3000

2400



5%

150

157.5



78.75

50%

47.25

30%

31.50

20%

后备肉牛

3

2.1

70.0%

6000

4800



5%

300

630



315.00

50%

189.00

30%

126.00

20%

成年肉牛

10.4

7.28

70.0%

10000

8000



5%

500

3640



1820.00

50%

1092.00

30%

728.00

20%

肉羊

55

11

20.0%

600

480



5%

30

330



165.00

50%

99.00

30%

66.00

20%

三、县域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合计

86.77

42.23

48.7%







1223.86



489.54


489.54


244.77


其中:  露地蔬菜

9.15

1.83

20.0%

1000

800



5%

50

91.5



36.60

40%

36.60

40%

18.30

20%

日光温室

0.71

0.142

20.0%

10000

8000



4%

400

56.8



22.72

40%

22.72

40%

11.36

20%

拱棚

1

0.8

80.0%

3000

2400



4%

120

96



38.40

40%

38.40

40%

19.20

20%

牧草

33.2

16.6

50.0%

600

480



5%

30

498



199.20

40%

199.20

40%

99.60

20%

小杂粮

32

16

50.0%

300

240



5%

15

240



96.00

40%

96.00

40%

48.00

20%

林果

3.13

1.565

50.0%

800

640



6%

48

75.12



30.05

40%

30.05

40%

15.02

20%

中药材

2.58

1.29

50.0%

600

480



6%

36

46.44



18.58

40%

18.58

40%

9.29

20%

西(甜)瓜

5

4

80.0%

500

400



6%

30

120



48.00

40%

48.00

40%

24.00

20%

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合计金额













2963.09


1973.67


1234.19


总计金额











988.35


3501.53


2173.18


1621.76


备注: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保险金额中的险种顺序逐项填写。


附件2

海原县农作物不同生长期表

  

农作物

生长期

备注

马铃薯

苗期-现蕾期前(5月下旬-7月上旬)


现蕾期-盛花期前(7月中旬-8月上旬)


盛花期-成熟期前(8月中旬-9月上旬)


成熟期(9月下旬—10月上旬)


  玉米

苗期-拔节期前(5月上旬-6月中旬)


孕穗期-抽穗期前(6月下旬-7月中旬)


开花期-灌浆期前(7月下旬-8月下旬)


灌浆期-成熟期(9月上旬-10月上旬)


小麦

苗期-拔节期(含)(4-6月上旬)


孕穗期-抽穗期(含)(6月上旬-6月中旬)


开花期-灌浆期(含)(6月中旬-7月上旬)


灌浆期-成熟期(7月中旬-7月下旬)


糜子

苗期-拔节期(含)(5月下旬-7月中旬)


孕穗期-抽穗期(含)(7月下旬-8月下旬)


开花期-灌浆期(含)(8月下旬-9月中旬)


灌浆期-成熟期(9月上旬-930)


谷子

苗期-拔节期(含)(5月中旬-7月中旬)


孕穗期-抽穗期(含)(7月中旬-8月下旬)


开花期-灌浆期(含)(8月下旬-9月中旬)


灌浆期-成熟期(9月中旬-10月上旬)


荞麦

苗期-拔节期(含)(6月中旬-7月中旬)


孕穗期-抽穗期(含)(7月中旬-8月上旬)


开花期-灌浆期(含)(8月上旬-9月上旬)


灌浆期-成熟期(9月中旬-930)


油料

苗期-现蕾期(4-6月上旬)


现蕾期-开花期(6月中旬-6月下旬)


开花期-成熟期(7月上旬-7月中旬)


成熟期(7月下旬-8月上旬)


西瓜

苗期(5月上旬-6月下旬)


发育期(6月下旬-7月下旬)


成熟期(7月下旬-8月上旬)


甜瓜

苗期(5月上旬-6月中旬)


发育期(6月下旬-7月中旬)


成熟期(7月中旬-7月下旬)


中药材

苗期(5-6月下旬)


发育期(7月上旬-9月上旬)


成熟期(9月中旬-10月上旬)


苜蓿

第一期(4-5月下旬)


第二期(6-7月上旬)


第三期(7月上旬-8月上旬)


第四期(8月上旬-9月中旬)


苹果

花期(5月上旬-5月下旬)


幼果期(坐果后一个月)(5月下旬-6月下旬)


果实膨大期(7月上旬-9月上旬)


成熟期(9月中旬-10月上旬)


花期(4月中旬-4月下旬)


幼果期(坐果后一个月)(5月上旬-7月上旬)


果实膨大期(7月中旬-9月中旬)


成熟期(9月下旬-10月上旬)


红梅杏

花期(4月中旬-4月下旬)


幼果期(坐果后一个月)(5月上旬-6月中旬)


果实膨大期(6月下旬-7月下旬)


成熟期(7月下旬-8月上旬)


枸杞

采摘第一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采摘第二阶段(7月上旬-7月下旬)


采摘第三阶段(7月下旬-8月中旬)


采摘第四阶段(8月下旬-9月中旬)


脱水蔬菜

苗期-开花期前(4-5月中旬)


开花期-坐果期前(5月下旬-6月下旬)


坐果期-成熟期前(7月上旬-7月下旬)


成熟期-采摘期(7月下旬-9月中旬)


温棚作物

按照保险条款


注:1.油料一栏中的芸介、油菜生育期比胡麻向后顺延1月;

    2.小麦一栏中的中南部旱作小麦生育期应比水地小麦向后顺延1月;

    3.中药材一栏仅为生育期1年的中药材的生长期参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