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312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4〕10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2 09: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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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海政办发〔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的要求分别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提标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455.99元提高到486.15元,其中城市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10元,提标后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23.59元提高到361.19元,其中农村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10元,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60元,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00元。
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机构内临时监护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三、特困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45元提高到897元,农村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98元提高到663元。
四、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供养提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予以补助。
五、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特困供养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