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3-00616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3〕65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28 10: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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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司法局 |
海政办发〔202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3〕49号)要求,在《海原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基础上,经各部门(单位)自查梳理、报送备案,形成了《海原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共24项,现予以公布。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1日公布的《海原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第一批)》同时废止。
各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信息全面公示于各政务办事场所、政务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做好政策解释,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了解相关政策,实现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在完成相关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公示的同时,通过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科学编制调整本单位应调整事项的办理形式、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要素。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同时,针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免于核查事项应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海原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证明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区域 | 设定依据 | 承办单位 | 证明出具 |
1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海原县 |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困难证明。” | 县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 |
2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海原县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 |
3 | 药品经营 许可证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海原县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镇、社区、村委会 |
4 | 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 证明申请人属于小微企业的材料 | 海原县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决定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县自然资源局和不动产确权登记 中心 | 申请办理登记的企业 |
5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 死亡证明 | 海原县 | 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GB/T51353-2019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公安局 |
6 | 住房公积金 租赁自住 住房提取 | 无房证明 | 海原县 | 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GB/T51353-2019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7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 个人承诺书 | 海原县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 县医保局 | 申请人 |
8
| 基本医疗保险手工零星报销 | 个人承诺书 | 海原县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 县医保局 | 申请人 |
9
| 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就医手工零星报销 | 个人承诺书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 县医保局 | 申请人 |
10
| 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女方无工作 | 海原县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0〕2号) | 县医保局 | 申请人 |
11 |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个人账户 一次性支取 (余额清退) | 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3〕45号) 1.代办业务,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个人承诺书 2.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参保单位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 | 县医保局 | 县公安局 |
12 |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届满要延续经营 | 企业、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海原县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八条、 第九条、 第四十八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企业、驾驶员 |
1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 | 海原县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县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 | 海原县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县交通运输局 |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公安局 |
1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人员的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教体局 |
学校负责人资质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证明、职业教育管理经历证明等)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 县教体局、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部门或工作单位 | |||
师资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教学工作经历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县教体局、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部门或工作单位 | |||
财务人员资质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第五款 | 县财政局 | |||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学校面积、教学设施、设备达到技能训练标准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1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的审批 | 学校负责人资质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证明、职业教育管理经历证明等)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教体局、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部门或工作单位 |
1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地址的审批 |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学校面积、教学设施、设备达到技能训练标准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1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 | 师资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教学工作经历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教体局、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部门或工作单位 |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学校面积、教学设施、设备达到技能训练标准证明 | 海原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申请人 | |||
19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退休) | 户口簿复印件 | 海原县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社保局 | 申报人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海原县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公安局或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单位 | |||
20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委托书 | 海原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 | 县社保局 | 工亡职工家属 |
21 | 商品房预售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海原县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第四款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
22 | 商品房预售 |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海原县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
2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 海原县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 |
2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海原县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第五款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排水监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