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3-00593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3〕61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29 14: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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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水务局 |
海政办发〔2023〕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中部干旱带压砂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情况的通报》(宁水保发〔2021〕7号)要求,划定全县陡坡地禁垦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海原县陡坡地禁垦区域面积:2291.96平方公里。
二、分布范围:各乡镇、海城街道办,海兴开发区、南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在禁垦坡度1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对5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应当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
六、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本次划分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原县陡坡地禁垦区域分布图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