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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海原县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3-00593 文号 海政办发〔2023〕61号 生成日期 2023-11-29 14:2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海政办发〔202361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中部干旱带压砂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情况的通报》(宁水保发〔20217号)要求,划定全陡坡地禁垦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海原县陡坡地禁垦区域面积:2291.96平方公里

二、分布范围:各乡镇、海城街道办,海兴开发区、南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在禁垦坡度1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对5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应当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

六、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本次划分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原县陡坡地禁垦区域分布图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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